请教10年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申论题
题目:
民国 91 年 5 月 22 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条规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
应设置废水处理专责单位或人员;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中央主管机关依其行政
专业之考量,订定法规命令“环境保护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办法”,依该办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专责人员执行业务违法或不当,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情节严重者,
中央主管机关应撤销其专业人员合格证书。假设专责人员A执行业务违法而遭中央主管机
关撤销其专业人员合格证书,问:中央主管机关之撤销行为是否合法?
公职王与林清老师解答:
参考过公职王和林清老师的解答认为撤销专业人员合格证书属人民权益重大改变,有违法
律保留原则与授权明确性并符合宪法23条
阿摩网友提出大法官释字612号
主管机关撤销清除、处理技术员合格证书而言,并未逾越前开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条之
授权范围,乃为达成有效管理辅导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之授权目的,以改善环
境卫生,维护国民健康之有效方法,其对人民工作权之限制,尚未逾越必要程度,故无违
宪
问题来了,所以本题主管机关撤销负责人员执照之行为到底是否合法呢?
有请大大解题,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