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竞合

楼主: EddieWuRJJ (Eddie)   2017-11-06 19:56:33
想请问,
若酒驾致轻伤,
成立185-3第1项、284,
想像竞合,依55条从一重处断,这个较无争议。
若酒驾致死,
则有三说,
1、成立185-3第1项、276,依50条数罪并罚。
2、成立185-3第1项、276,想像竞合,依55条从一重处断。
3、成立185-3第1项、第2项、276,法条竞合,依特别关系,处185-3第2项即可。
就考试而言,采用那一说比较妥当?
再麻烦各位先进予以回答,谢谢。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7-11-06 20:00:00
就考试而言,重点不在哪说妥当,而是你能不能写出这三说背后的理由跟涵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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