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收养、结婚先后差异

楼主: z04   2017-11-06 22:17:22
假设甲男有一子A,乙女有一女B;甲男与乙女结婚。
[一]
甲男乙女婚后,甲男收养B,则A与B关系为“旁系血亲二亲等”,
依“民法988第二款(禁婚亲)”不得结婚。
[二]
甲男乙女婚后,并未收养对方子女,此时依“民法969”A与B非姻亲(血亲之配偶之血亲),
可以结婚;A与B婚后,甲是否可以依“民法1073-1第二款但书”收养配偶乙之B女?
若可以,收养后是否会影响A与B之结婚效力?
谢谢大家
作者: cube1106 (2014.6.20)   2017-11-06 22:50:00
983第二款但书,可成立不影响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07 00:35:00
AB婚后 B女变成甲的直系血亲 应该是不能收养了吧感觉铁定是不行的 只是不知道要用什么法条来挡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11-07 00:39:00
楼上 不然1074但书是什么...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07 00:41:00
我知道可以收养对方的子女 但是他们结婚了 感觉结婚的效力应该会先于收养 会挡住1073-1但书的适用没道理留个漏洞让人钻 先收养在结婚是不行的 然后先结婚在收养就可以??? 不过这边法条没有明确点出来 所以不知道是不是有其他法条可以用阿 上面写错 B女变成甲的直系姻亲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11-07 00:46:00
往72条思考?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11-07 00:47:00
1077第三项 为何不能先收养再结婚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07 00:49:00
民法983条 收养后变两兄妹 不能结婚72条应该是大绝招了吧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11-07 00:53:00
我看错问题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11-07 09:13:00
第二种情形有两段直系姻亲关系哦。甲乙结婚后,甲B间符合第1073条第2款但书得收养B的直系姻亲(B为甲之配偶乙的直系血亲)而在AB结婚后,甲B间有另一段直系姻亲关系,即B为甲之直系血亲A的配偶,而这段直系姻亲关系并不符合第1073条第2款但书,所以甲不能收养B。是1073条之1,抱歉打错条号@@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7-11-07 18:26:00
我不太懂的是ab结婚后按1073-1第二款本文,甲是不能收养b。而1073条-1但书不是又帮甲不能收养b解套了,因为b是甲的配偶乙的女儿,按但书所写就可以收养b,不是吗
作者: mainjoey (时间过真快.....变老人了)   2017-11-07 22:30:00
的确 所以这种有冲突的要找其他法条或学理来解72条是一种思路 毕竟又是儿媳又是女儿应该违反公序良俗只是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更贴切的法条可以用
作者: flowerrabbit (花花兔**)   2017-11-09 19:20:00
我觉得可以由立法理由去解释,1073-1的但书是要给子女完整的家庭,如果B今天已经透过跟A结婚成为甲法律上的女儿(daughter-in-law),那么就不用再经由收养成为甲的女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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