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版大们
陈君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采列举扣除,
其合规定之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支出35万元,
当年度陈君有以下数笔利息所得:
(1)台湾银行存款利息所得3万元 (2)台北公司利息所得1万元
(3)邮局存簿储金利息所得1万元 (4)邮局定存利息所得1万元
(5)日本劝业银行存款利息所得2万元 (6)台塑公司公司债利息所得2万元,
可列举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额多少?
我的算法是35-台银的3万-台北公司利息1万-邮局定存1万-日本劝业(更名为土银)2万
算出来是28万
但解答是29万
请问是我哪边观念有误吗
再请各位大大给予提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