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105普考法绪第28题

楼主: baumen (baumen)   2017-10-26 12:42:53
刑法
第75条(缓刑宣告之撤销1)
受缓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宣告:
  一、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
  二、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
  前项撤销之声请,于判决确定后六月以内为之
※ 引述《study11 ()》之铭言:
: 28.关于缓刑宣告撤销之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 (A)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撤销其宣告
: (B)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撤销其宣告
: (C)缓刑宣告撤销之声请,于判决确定后一年内均得为之
: (D)撤销缓刑,须于缓刑期内为之
: 答案:C
: 请问版上前辈,C为什么是错的?
: 若不是1年内为之,那需要在几年内为之呢?
: 麻烦不吝啬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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