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问今天就回复 考选部非常有效率!
由于有500字符限制 询问内容较为简短
回复虽很官方制式化 但也算迅速回复
询问内容:
针对106年度的司法官考试以及律师考试题目内常见的标语:
"答题内容除引用相关之学说或实务见解外,应就本案之论断附记个人意见";
这样标语可做各式解读:
甲说.同一考题争点须同时具备相关学说、实务见解、个人意见,才能获得基本分,
乙说:同一争点应至少提出学说或实务见解,并附个人意见做选择始能取得基本分;
丙说:是否提出实务或学说并非重点,重点在对争点具体论断亦即法学方法中的"涵摄",
没涵摄没基本分。
究竟出题者于题目上标注如此警语,是想提醒哪一种说法?
不一样的说法营照不同的准备方向,
甲说适合作学问者,然国家考试之时长与提供之资料是否适合挑选如此人才?
乙说适合考试方向,然与目前多数判决写作方式未尽相同,亦侵害考生言论自由中
的不表意权,可能使出题改题者有心证上的突袭!
丙说较像是多数法院判决的写法,然是否适合在测验考试资格应容审视。
时值考制改制,改题的标准即考试方向,改题老师有专业判断余地,
然非无一定标准;司律系贵部举办考试,准备科目最多,最多考生长期关注者,
适当公布改题标准,使长期准备者避免迷惘考海之中,不适合者早日投入社会,
难谓非贵部能为社会大众所做贡献,还望善尽阐明义务。
考选部回复:
先生/女士您好:
一、本部举办之各项国家考试,均依据典试法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典试事宜。
依典试法第9条规定,有关命题标准及拟题,系由典试委员会决议行之。
爰试题之命拟系属命题委员之职责,本部于办理命题作业前,
均充分告知命题委员有关考试等别、类科、应考资格、应试时间等资讯,
并检附“命题规则”、“命题注意事项”及“命题大纲”等资料,由命题委员
基于法律之授权,秉诸学识素养为专业独立之智识判断。
另有关应考人考试成绩之评定,系由典试委员或阅卷委员基于法律之授权,
运用其个人学识素养与专业经验,就应考人答题内容,所作之独立公正之判断
与衡鉴,为求考试评分标准之公平客观,于评阅试卷之首日,例由典试委员会
该分组召集人召开试卷评分标准会议,会中由召集人、典试委员、命题委员及
阅卷委员共同商定申论式试卷评阅标准,阅卷委员阅卷时,则参照试卷评分标准
会议之决议,依应考人实际作答情形详为公平、公正之评阅,典试委员长及召集人
并于阅卷开始后依阅卷规则之规定,随时抽阅试卷,整个试卷评阅程序极为审慎严谨。
二、依典试法第27条规定,应考人不得为下列之申请:
1、任何复制行为。
2、提供申论式试题参考答案。
3、告知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心理测验委员、
体能测验委员或实地测验委员姓名及有关资料。
因此,本部网站仅公布考毕试题及测验式试题答案,申论式试题参考答案
仅供阅卷委员评分参考,对外不予公布。
三、感谢关心考政,谨致谢忱,来函有关公布参考答案意见,录案转本部特种考试司、
专技考试司参考。
以上说明,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