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地方制度法-有无逻辑?

楼主: z04   2017-10-24 17:01:43
请问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条例,直辖市部分,有罚则不用转送,无罚则却须经“中央各该主管机关”转送,关于这法条我知道有核定与备查的不同,但实在很难记忆,想请问本条(地制26IV)有没有他的法理在呢?
又,负责的机关,如(76)代行处理、(79)解除职权、(82)出缺代理,须不须转报?该由谁转报?内政部或中央主管机关?,都很难记忆,请问有无其逻辑可循?

第26条(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经各该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后,如规定有罚则时,应分别报经“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后发布;
其余除法律或县规章另有规定外,直辖市法规发布后,应报“中央各该主管机关转行政院”备查;县(市)规章发布后,应报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备查;乡(镇、市)规约发布后,应报县政府备查。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7-10-24 17:10:00
直辖市是什么直辖?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7-10-24 17:59:00
76 79 82不都直接由上级机关处理,哪需要下级转报地方法条核备的问题为什么要跟地制法明订的混在一起讲至于你纠结在只要备查却要转送 核定却不用 只是钻牛角尖而已 印象所及 这根本不是考点 而且地制法的确没有弄好看看那群立法院的白痴
作者: toro313 (晚辈只是来劝架)   2017-10-24 20:21:00
别纠结这里了......不然一定唸不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4 21:32:00
直辖市等于部会等级,市长跟部长可是行政院院会当然成员
作者: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7-10-24 22:20:00
列席成员而已 别乱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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