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条例,直辖市部分,有罚则不用转送,无罚则却须经“中央各该主管机关”转送,关于这法条我知道有核定与备查的不同,但实在很难记忆,想请问本条(地制26IV)有没有他的法理在呢?
又,负责的机关,如(76)代行处理、(79)解除职权、(82)出缺代理,须不须转报?该由谁转报?内政部或中央主管机关?,都很难记忆,请问有无其逻辑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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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经各该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后,如规定有罚则时,应分别报经“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核定后发布;
其余除法律或县规章另有规定外,直辖市法规发布后,应报“中央各该主管机关转行政院”备查;县(市)规章发布后,应报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备查;乡(镇、市)规约发布后,应报县政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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