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原住民特考.四等法警.法院组织法第二题
二、何谓判例?承审法官发现判例有违宪疑义,得否声请司法院
大法官会议解释?(25 分)
每次考试完,各家老师都迫不及待告知“考点命中!在XX讲义第XX页!”
好奇这题的后段有哪位老师的讲义命中??
(其他题目一、二前段、三、四都老梗、时事修法题)
我的想法:
声请主体是“承审法官”不是人民,自然无释字374(154、177、185
、243、271、368、372)适用,因释字374是指人民声请,将判例视同
命令审查。
至于承审法官声请呢?
根据释字687解释理由书:(本号解释声请人是钱建荣法官)
因判例乃该院为统一法令上之见解,所表示之法律见解,与法律尚有不同
,非属法官得声请解释之客体。上开二声请解释部分,均核与本院释字第
371号及第572号解释所定之声请解释要件有所不合,应不予受理。
“上开二声请解释部分”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0六八号及
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0三八号判例
插个话,释字687许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