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票据交付后改写 涂销

楼主: sunisgod (桑已斯尬的)   2017-08-22 22:56:48
小弟最近在念票据法对于交付后改写及涂销有些许疑问
(即有变更权限之人之认定及票据法17条称之票据权利人所指为何)
想请各位先进指导
资以台大104年丙辛组商法第三题为例就第一个小问题发问
题目如下:
甲于二月二十日向乙借款十万元,乙同意借款,惟为担保证明之用,乙
要求甲签发面额十万元,发票日为三月十日之支票一纸交予乙(第一张
支票);其后,甲又于二月二十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乙另要求甲签发面
额一万元,发票日为三月二十日之支票一纸交予乙(第二张支票)。请
分别说明下述甲及乙之行为对第一张支票第二张支票之效力有何影响:
(1)于三月十日将至时,甲请乙宽限几天,乙当场拿出第一张支票给甲
   ,允甲将发票之发票日改为三月十七日。
(下略)
我看了市面上某本解题书,解题书在解这题时针对本题主要争点列了两说
第一说略称:甲虽无改写权但在乙的允诺下更改发票日,应类推适用票据
法第16条。似乎是指有变更权限的人是乙。
第二说略称:发票人得在经执票人同意下改写变更发票日之记载
看了之后有点困惑,我的理解是变更权限之人应该是原记载人,毕竟谁记的
谁就有权改。所以在解这题的时候,我会因为今天是有了甲自己变更,所以
才去类推适用16条。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第二个问题则为票据法17条的票据权利人所指为何?
同上述的理解,我觉得该票据权利人指的亦为原记载人。但基于条文中使用
票据权利人之字样,且翻了教科书也找不到确定的答案,所以想请教各位先进
本条究指执票人抑或原记载人?
作者: chinghsu (way)   2017-08-23 00:21:00
所以发票人交付票据后,是票据权利人?还是票据债务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23 01:09:00
我手边是赖宏宗的图说。Q1发票人同意改写金额以外事项,似乎是王志诚老师的说法,推理脉络应该是,照16条2项典型例子,该参与或同意者,对变造部分与变造人一样无变更记载权限,然而在发票人同意执票人涂改的情况,因为发票人是原记载人,本来在交付前就有改写权(11条3项),不符合16条2项的典型,才需要类推适用之。不过我自己的看法跟赖宏宗一样,因为照11条3项,即便不是金额的改写,原记载人在交付后也不能涂改,所以发票人在发票后同意执票人变更发票日,应该将发票人评价为无变更权限人,直接适用16条2项即可。Q217条的票据权利人,我自己的理解跟上面类似。发票人交付前,看是要说票据权利人与票据义务人同归一人,所以发票人此时为17条的票据权利人;或是坚持发行说,未交付前不生票据债权债务,发票人可自由涂销,毋须援用17条。交付后,发票人非17条票据权利人。
楼主: sunisgod (桑已斯尬的)   2017-08-23 06:46:00
谢谢c大跟n大,之所以会有这个疑问我也是看了王老师的教科书(参王志诚,票据法六版,页235~236)就Q1:纵使是交付后,老师认为此时之所以要类推16条乃因原记载人同意在n大的说明脉络后,我也觉得要类推好像有点奇怪。所以原文中提及的解法,经票据人同意而得类推16条,这个脉络思考下好像比较正确。不过王老师书中写的不太一样就是了XD不知道这是否有老师采
作者: chinghsu (way)   2017-08-23 15:46:00
就Q1甲部分,我倒是采类推适用。我认为第2项解释上应该不包括变造人。我是这样觉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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