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26条(商品制造人责任之准据法)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致生损害者,被害人与商品制造人间之法律关系,依商品制造人
之本国法。但如商品制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预见该商品于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内销售,
并经被害人选定该法律为应适用之法律者,依该法律:
一、损害发生地法。
二、被害人买受该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国法。
例题:
我国人甲对在美国生产、制造的日本汽车公司购买汽车一台,运回台湾,结果在台因刹车
失灵车祸。向我国法院诉请该日本公司负损赔责任。
老师讲解:
第一阶段-准据法选择
商品制造人本国法~日本、2.被害人本国法~台湾、3.买受地法~美国、4.损害地法~台湾
整理:日本、台湾、美国、台湾
第二阶段-被告抗辩:商品制造人不同意或不可预见,产品会在台湾出事
老师说→所以删去以台湾为选项的准据法→删掉第一阶段的2、4
第三阶段-被害人选法
就仅剩的日本法、美国法 二选一
个人问题点在第二阶段被告抗辩,因不同意或不可预见,产品会在台湾出事
老师说,删掉第一阶段的2、4
但个人认为只有4的受损地法该被删除而已
因为买方是台湾人,是在买卖当下就知道的事
如果本题是
英国人(在台湾工作),放假时在美国跟日本公司买汽车,结果运回台湾,
在台湾因煞车失灵发生车祸。
如此一来,第一阶段的2也该删掉吗!?
烦请高手解答,或者有高点-伊台大的联络信箱 可否让我寄信给他一问
因为我是看他的视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