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晚安
小妹正在为后天的一试燃烧...
今天看一题票据法的选择卡超久
主要是参加付款平常都没在念...条文都不知道
题目是:
甲为汇票发票人,乙、丙、丁则先后依序签名背书于汇票上,而此汇票业已经过付款人为
签名承兑。
当此汇票持票人于票据到期请求付款被拒时,分别有 A、B 两人请求对此汇票参加付款。
A 系为乙,而 B 虽明知 A 为乙请求参加付款,仍决定为丙参加付款,最后系由 B 参加付款。在 B
参加付款后,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权?
A仅可向承兑人
B承兑人、甲、乙
C承兑人、甲、乙、丙
D承兑人、甲、乙、丙、丁
考选部答案给B
最后看法条跟查书好不容易有点头绪
PO上来讨论看看
有错请鞭小力点
依据票据法(下同) 80条1项
请为参加付款者有数人时,其能免除最多数之债务者,有优先权。
再依84条2项
被参加付款人之后手,因参加付款而免除债务。
所以这时候
若是A参加付款:被参加人乙之后手 (丙 丁)免除债务
若是B参加: 被参加人丙的后手(丁)免除
所以依照80条1项应由A优先
本题的B"故意"为丙参加付款
依80条2项:故意违反前项规定为参加付款者,
对于因之未能免除债务之人(丙),丧失追索权。
所以B只能对承兑人还有甲乙(原本由A参加付款能追索的人)追索
答案选B:向承兑人及甲乙追索
之所以卡住是因为买的参考书认为依照票据法84条第1项
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执票人之权利。
所以对丙还是可以追索,答案应选C
但我认为
有80条第2项情形构成84条第1项的例外,应优先用80条2项
丙还是因为B的白目而豁免被追索。
所以答案是B无误
请大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