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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us (踏实地)
2017-06-09 00:22:03我是张璐,如果没有意外的话,我想原PO的疑义,指的应该是我在
《债法题型破解》中,针对102年司法官的题目所作的说明。
在该题当中,题目提到“甲、乙、丙各出资新台币500万元,成立
“大新企业社”,经营车辆维护及保管业务,并推由甲担任该企业社之
事务执行人。丁因商务出国一年,将其市价1000万元全新之“法拉利”
名车一部,交由该企业社保管及维护,约定每月费用3万元,并应于丁
回国时交还汽车。”就此段叙述,我们可以得知,丁在交易时,是透过
“甲”这个执行合伙事务之人,与大新企业社为交易。换言之,实际出现
跟丁完成交易的,是某甲,但是甲是以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人身分为之。
因此,就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我们关心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对于“甲”
个人主张,还是去对于整个合伙主张?
我在该题的答题说明以及拟答中,分别有如下的说明“丁与合伙有
寄托契约,债务不履行责任存于丁及合伙间”、“丁将汽车交付大新企业
社保管,与合伙成立保管契约。惟代表人甲竟将该车出卖让与他人,系可
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则合伙自须依民法第226条负损害赔偿
责任,属合伙债务。并由合伙人于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负连带责任(民法
第681条参照)。”
针对上开说明,我想原PO有疑义的地方在于,既然合伙并无权利能力,
那么怎么可以说这个契约关系存在于合伙与丁之间,并且应该由合伙负担该
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呢?就此,必须指出的是,合伙确实没有权利能力。我在
该题的Tips当中,也特别指出“契约系与合伙(由于合伙无权利能力,真正权
利义务关系存于全体合伙人与相对人)成立的,故而债务不履行责任应该是对
合伙主张,而非甲。”所以,针对合伙有无权利能力这一点,我想我们应该
有共识。如果是这样,或许问题出在于,上开用语是否容易招致误会,令人以
为合伙具有权利能力?
我们可以发现在学者书中有如下的用语,“有代表权之合伙人,于代
表权之范围内,以合伙或全体合伙人名义对外所为之行为,即属于合伙或全
体合伙人之行为,其效力直接对于合伙或全体合伙人发生”、“在其权限内
,以本人名义代表合伙与他人订立房屋租赁契约,其租赁权应属于合伙,而
不属于该执行事务之合伙人”、“又有代表权之合伙人依代表行为所负担之
债务,应属于合伙债务”(上述引文,参见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下》,页
74,2015年1月修订版第2刷)。至此,当可发现即便是确知合伙并无权利能力
,在论述上仍旧是会出现“租赁权属于合伙”“所负担之债务属合伙债务”等
等用语。而我们必须理解的是,在这样的用语之下,要强调的问题是“该执行
合伙事务的代表人,并非权利义务主体”,而这也是本题的关键点,我在答题
说明以及拟答中所强调的也在于此。我想原文底下a版友的推文所指的,应该也
是这一点。
简单的说结论,本题的关键点在于,应明确判断依寄托契约而负有保管义
务的,并非该执行业务合伙人,而是整个合伙,换言之也就是全体合伙人。从
而,在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讨论上,也应该是由该合伙亦即全体合伙人负债务不履
行责任,该损害赔偿义务属于合伙债务。至于若用语上招致您的误会,我会在下
一个版次改进。
张璐
※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铭言:
: 就我的理解,合伙仅为合伙人间之契约
: 对外则以合伙人全体或代表人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 合伙团体本身并无权利能力,无法为契约当事人/拥有财产/...
: 所以民诉才会有“合伙团体是否有当事人能力”的问题
: 那,为什么102司法官第1题会出现
: “丁因商务出国一年,将其市价1000 万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车一部,交由该企业社保管及维
: 护,约定每月费用3万元,并应于丁回国时交还汽车”的情况?
: 本题的大新企业社既然是合伙团体,怎么有办法以自己名义跟丁订定契约?
: 我本来以为是我理解错误,但学X的解题书也是这样解
: 认为丁与大新企业社订立契约,所以对丁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是大新企业社而非甲
: 我又Google了一下,确认我之前的理解没错,合伙团体无权利能力
: 所以,我的问题是:
: “合伙团体本身无权利能力,没错吧?”
: 感谢各位大德解惑
: 102司法官第1题:
: 甲、乙、丙各出资新台币(下同)500 万元,成立“大新企业社”,经营车辆维护及保管
: 业务,并推由甲担任该企业社之事务执行人。丁因商务出国一年,将其市价1000 万元全新
: 之“法拉利”名车一部,交由该企业社保管及维护,约定每月费用 3万元,并应于丁回国
: 时交还汽车。三个月后,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价购买该车,认有利可图,擅自将该车以
: 1200 万元出售并办理汽车过户及交付与该不知情而无过失之富商。甲得款后全数放置在
: 设有保全系统之自宅保险箱内,全部款项却于深夜遭窃,惟甲已投保窃盗险 1000 万元。
: 其后,甲仍继续出具该企业社之收据传真给丁,通知丁按月将汽车维护保管费用汇至“大
: 新企业社”帐户,丁前后共汇入 27万元。一年后丁返国发现上情。试问:
: (一)丁对其车辆遭私自出售之损害,应如何请求救济?(20 分)
: (二)丁对其汇款 27 万元之损害,应如何请求救济?(15 分)
: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车所得款项遭窃为由,主张免为给付义务?丁可否请求甲让
: 与甲对保险公司之保险金请求权?(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