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医师法上告知义务违反的不完全给付

楼主: julie8j8j (飞鸟)   2017-06-03 10:45:12
最近读到医疗纠纷的问题
依照医师法第12条之一的规定
医师在诊治病人时有告知义务
没有将病情完整告知的话
依99台上字2428为不完全给付
得依民法第227条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但第227条第一项之规定是说得依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若病人因医师未尽告知义务最后死亡
应依给付不能还是给付迟延之规定请求损赔?
这样的情形是不得补正的给付不能还是给付迟延无利益呢
判决中都只有提到用不完全给付请求
却没有说到到底要依给付不能或是给付迟延的规定
大家有什么想法呢
作者: manlike ( )   2017-06-03 10:50:00
给付延迟吧~ 医生有能力可以告诉你 只是慢了点告诉你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7-06-03 15:17:00
226就是可归责给付不能的规定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6-03 20:29:00
个人觉得补正无利益,给付不能,另外还要227II加害给付赔偿固有利益
作者: cacalotur   2017-06-04 03:10:00
都不是,是227-1准用192、194
作者: SUN0727   2017-06-04 14:32:00
诊治病人时就已经有给付的动作了,未告知病情属于不完全给付(227一项),而一项后段说得依迟延或不能之规定是因为不完全给付是一种瑕疵给付,一样会有可以补正或不能补正的情况,只是构成要件与给付不能和迟延给付不同,以上状况如果医生可归责而1.病人未死且告知有利益得依227一项后段迟延给付之规定主张其权利,且如果因为迟延知道病情而健康有所侵害得依227-1准用193、195请求损害赔偿2.病人已死则属于227一项后段依给付不能之规定主张其权利,并得依227-1准用192、194请求损害赔偿。以上浅见
作者: jaggur (畜生不要吵2.0)   2017-06-07 13:16:00
106.台上.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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