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FB] 大法官释字749号 出租车驾驶人定期禁业及

楼主: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7-06-02 20:20:00
许宗力大法官(现任院长),当时大法官解释第584号 协同意见书:
五、结语
禁止特定人终身从事某职业之规定,对职业自由之限制不可谓不严,最后仍
对其作成合宪宣告,心情毋宁是沈重的,并且也对自身调查能力之有限感到沮丧
。且本席也同意,禁止特定暴力与性侵害犯罪前科者从事特定职业,在某意义下
无异于对监狱服刑期间内教化效果的全盘否定。然犯罪防治理论至今未曾研究出
确保全体受刑人出狱后不再犯的有效方法,所以再犯率远高于一般人的犯罪率仍
是目前每一个社会无法摆脱的负担,也是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在承认对受刑人教
化应发挥效果的同时,应体认教化的效果因个案情况而有不同,痛改前非的人有
之,一错再错的人亦不在少数,本问题的重点不在于社会排斥已改过自新的人,
而是在于再犯预测的正确性目前尚未能达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一旦再犯预测
程度提升,或可以有确实数据证明该等犯罪者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其再犯率已递
减到社会可接受之剩余风险程度,本席有改变立场的心理准备,改作违宪判断。
另外需补充说明者,对暴力及性犯罪前科者采取终身禁止从事营业小客车职业的
措施,本来就只是一种局部性的、而不是全面的解决方式,对于其他手段在非暴
力及性犯罪前科驾驶的管制,本不具任何替代性,因此主管机关不应该,也不至
于因本件对系争条文未宣告违宪,即依赖这种局部性的手段而怠于继续致力于降
低整体营业小客车犯罪的政策研究与实行。
这是大法官解释749号,就对类似的条文宣告了违宪
两次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院长的确改变了他自己在92年的见解了。
大法官解释第584号标的: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
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妨害性自
主之罪,经判决罪刑确者,不准办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大法官解释第749号标的: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3项规定:“出租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窃盗、诈欺
、赃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条至第236条各罪之一,经第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后,吊扣其执业登记证。其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废止其执业登记,并
吊销其驾驶执照。”
作者: ssarc (ftb)   2017-06-02 20:56:00
我怎么听起来很像人本,我不知道要怎么解决,那是你的责任但你不可以禁止。
作者: a818208 (Ww小猎人wW)   2017-06-02 21:08:00
也太快了吧?
作者: bcs (= ="frailty..gggg XD)   2017-06-02 21:28:00
就迎合老板的意思。我满想看性侵杀人不能公布姓名,反而虐动物要公布大法官的见解。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7-06-02 22:43:00
其实不太一样,说真的
作者: jjjjj18 (jjjjj18)   2017-06-02 22:49:00
就是一堆恐龙、一堆没用的教化可能,才一堆性侵犯再犯率高到不行,怪谁?司法院院长都解决不了,怪我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