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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益] 所有物返还 or 不当得利
楼主: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5-24 17:08:47
唸王泽鉴的民总,在这边一直想不通卡住
甲受乙诈欺购买泡水车,于交付后发现其事实:
甲得依民法92或88条,撤销其意思表示,再依不当得利向乙请求返还价金
为什么这边甲是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而非所有物返还?
难道因为甲交付的是钱,所以就适用不当得利?
会有这样的疑问
是在书上看到另一个案例:
甲受乙诈欺,出售某物于乙并移转所有权
此时甲为所有人,乙无权占有
甲对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究竟什么时候该主张所有物返还或不当得利?
一直搞不清楚
麻烦大大们解答了
谢谢
作者:
goodmary
(玛莉好)
2017-05-24 17:35:00
记得老师课堂上提过,若今天要用767条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如同我当时给你5张100元钞票,我现在就要把当时给付的那几张“特定”号码的钞票拿回来,但实务上不太可能如此,很难要求原物返还所以要适用179条规定,至于适用基础原po可以参考民法第812、813、816条有关混合的规定,或许就比较清楚了~以上若有错误,先谢谢版友的指正 希望有帮助到原po:)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24 18:29:00
看个案中意思表示瑕疵在哪里,债和物都有瑕疵就一起撤销,后用767(其实179也可以,不过这时所受利益仅是占有);只有债有瑕疵就撤销债,此时用179(所受利益为所有权)
作者:
star1023
(唯一的唯一)
2017-05-24 18:31:00
甲撤销汽车的意思表示就符合不当得利,无法律原因上的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另一题受诈欺移转书的所有权,因债权行为未撤销,依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小小见解,有错请版友指正
作者:
Xenogamer
(ゴミ丼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5-24 19:24:00
可是受诈欺如果撤销 债物权行为不是用共同瑕疵理论一并消灭?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24 20:42:00
诈欺或胁迫通常会使债和物具共同瑕疵,两者皆撤销而价金仍由行使诈术的买受人所有的原因为动产混合,不过添附仅为使物权法律关系安定,并未使无法律上原因的受益人终局获有该利益,故出卖人仍得依816条构成要件准用不当得利,请求买受人偿还想当价金之价额及其利息(买受人为恶意受领人)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7-05-24 22:54:00
第二个例子,应该可以主张767跟179吧
作者:
ulich
(呵呵喔喔)
2017-05-25 03:50:00
物权行为无因性怎么会因为债权被撤销就失其效力。受让人仍然可以保有该物,只是债权被撤销后,就保有该物之法律上原因消失自然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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