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gpig (用心去完成每件事情....)》之铭言:
: 有人可否再分享上过王皓强老师的课~效果如何?
: 很怕到时那些时间和金钱又浪费掉!
: 再麻烦各位前辈给予分享~感激不尽!
【裁判字号】 105,易,598
【裁判日期】 1051125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易字第598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5年度侦字第7
018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林0贤无罪。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林0贤于民国99年间,曾报名参加台中
学儒补习班所开办之“99司法四等魔训班”、“100司法四
等夜A班”、“100司法四第申论写作班”等课程,而听闻告
诉人曾盛(化名“王皓强”)之授课,因对曾盛之授课内容
有所不满,竟意图散布于众,于104年10月23日前不详时间
,在台南市○○区○○路000号住处,利用电脑设备,上网
浏览FACEBOOK(脸书)“监所梦想地粉丝团网站”,于帐号
“Hsu Prince”之贴文:“台中有某某老师很强,我想已经
在监所上班的人,一定听过这位老师,至于是哪位,去补习
班打听一下就知道。至于王X强,呵呵…一个漏斗效应可以
一个小时,嗯…不予置评。”下方留言指摘:“到处去检举
那位教的比他好的那位老师,自己正课都没上完就烙跑了,
搞的台南、屏东的补习班都封杀他……只剩台中可以有他栖
身之地……”等语,其中“搞的台南、屏东的补习班都封杀
他……只剩台中可以有他栖身之地”之语足以毁损曾盛之名
誉;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诽谤罪嫌。
注: http://0rz.tw/XnNrg
其他的部分可以上法学资料检索看完整判决书。
相关考点:刑法310、释字509实质恶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