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修正草案说明
http://wwwc.moex.gov.tw/main/news/wfrmNews.aspx?kind=3&menu_id=42&news_id=2927
考选部于106年5月9日公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修正条文草
案,拟增订律师考试第二试特定科目须达最低分数之规定,为利各界了解,兹说明如下: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以下称专技人员考试法)于88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定
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9条规定及格方式除总成绩及格制外,新增科别及格、以录
取各类科全程到考人数一定比例为及格等2种及格方式。专技人员考试法于90年施行后,
多数专技人员考试采行总成绩及格制及科别及格制,仅律师、技师采行按全程到考人数固
定比例16%及格制,但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未满五十分者不予及格。92年律师考试规则修正
发布,参酌最近5年律师考试录取人数及比率,修正及格方式,录取全程到考人数8%,以
固定比例足额录取,并取消专业科目成绩设限。98年律师考试规则修正发布,定自100年1
月1日起施行,修正及格方式,将第一、二试录取之固定比例提高为33%,惟漏未一并检讨
专业科目成绩设限之问题,形成在目前80种专技人员考试类科中,律师是唯一一种采固定
比例及格制却未订定专业科目平均成绩或其他特定科目必须达到最低分数之考试类科。
二、律师考试自100年实施现行及格方式后,律师职业团体、学校及律师主管机关持续不
断建议律师考试制度必须要进行改革,合理提升律师高考及格人员的素质,以维护民众寻
求法律协助的权益。产官学界对于律师考试制度改革,具有高度共识。105年11月18日立
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多位委员联合举办“律师考选制度兴革─律师考试?法学教育?哪
里出问题”公听会,与会学者专家、职业团体、学生代表等对于律师考试制度提出众多改
进建议。
三、按专技人员考试法第11条规定,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各种高等考试、普通考试之考试
规则,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定之(第1项)。考试规则订定或修正前,应先征询相关职业
团体意见后,再由考选部会同中央职业主管机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议决后,始得变
更之(第3项)。基于律师职业团体、主管机关等各界意见一再呼吁改革律师考试制度,
本部乃依上开专技人员考试法规定,于本(106)年1月13日举办律师考试改革公听会,邀
请大法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关切本案之立法委员、法学界学者专家、中华民国律
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各地方律师公会、司法院及法务部与会,同时开放民众报名参加,各
界对于律师考试制度之改革具有高度之共识,并建议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本部乃于同年
4月11日召开律师考试制度改革相关事宜研商会议,经与会学者专家及相关机关、团体代
表审慎讨论获致共识,为发挥考评律师专业执业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试及格者于专业科目
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领域之水准,修正律师考试规则第19条相关规定,订定最
低录取分数门槛,以强化考试及格标准与专业能力、考试实际表现之关连性。由于会中职
业团体建议应加速改革,乃决议作成甲、乙两案并供政策决定参考:甲案系以前述四科目
合计成绩440分(相当百分制55分),乙案则以400分(相当百分制50分)作为最低录取分
数门槛。嗣经本部审议考量,如依过去律师考试之考试成绩初步分析,甲案影响层面较大
,乃决定采行最小限度之限制,以乙案进行律师考试规则之研修作业。本次改革仍维持第
二试全程到考人数前33%为及格标准,仅增订国文与选试科目以外科目总成绩未达400分者
,不予及格之最低限制。同时,本部已经同步研议改进律师考试之命题、阅卷方式,强化
试卷评阅之客观性,以提升考试鉴别效能。
四、本案目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条完成法规预告程序,后续仍将提报本部法规委员会
研议,并依专技人员考试法第11条第1项规定报请考试院审议,并此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