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ggest (茂野吾郎)》之铭言:
: 题目:
: 乙进去商店抢劫财物,乙尚未抢得财物即被A强力阻挡,乙欲逃离现场,即用力推倒A,乙遂迅速逃离现场。但A因倒地后头部碰撞地面,送医不幸死亡。试问:乙的的行为应如何处断?
: 解答:
: 乙成立刑法第328条第4项强盗取财未遂罪及刑法第328条第3项强盗取财致死罪
: 问题:
: 因为乙已具强盗取财故意并着手,但依“大法官第630号解释”,准强盗罪须先取财后强制,乙因脱免逮捕而将A推倒的行为,可以成立刑法第329条的准强盗罪吗?
说真的,这题短短可是超多争点
献丑了,欢迎讨论
1.其实我觉得题意不是很清楚啦,虽然前面写进去抢劫财物,但是感觉还没有压制对方
因为A强力阻挡
第一个争点是强盗未遂,到底是未达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还是未取得财物
但是有实务见解认为,如果没有达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根本不成立强盗罪
所以这题,在第一步,采前者见解是强盗未遂,采后者根本就不成立强盗
显然是采用前者可以写比较多争点,那就选前者,成立强盗未遂
2.后来为了逃离现场而用力推倒A,这里可能只有伤害故意,甚至只有过失,
我个人觉得不到杀人故意 (想要逃走而推人,感觉的确没啥期待可能性)
然后可以讨论基础行为未遂而重结果出现的时候能否评价加重结果犯未遂的问题
一说是看基础行为有没有罚未遂
另一说是区分基础之罪是行为危险还是结果危险
不过强盗在这里不管哪说都是可以成立加重结果犯的未遂的
不过有疑问的是因为应该已经不是前面的抢劫行为造成重结果
如果想让她成立加重结果犯,就不要钻牛角尖写这个
如果想成立形式结合犯,就可以检讨一下这个
3. 讨论形式结合犯,可以承前说可能没有故意,但是可以提实务不要求故意同时性
再来是基础行为未遂而相结合之罪既遂也是可以成立形式结合犯(实务见解)
当然不想让它变成形式结合犯,那就说应该要要求故意同时性等等
4. 如果觉得不想成立加重结果犯,也不想成立形式结合,那就数罪并罚囉!
强盗未遂跟过失伤害致死,数罪并罚
我觉得重点是可以让你写很多争点吧..
要我选,个人觉得加重结果犯是最适合的
1.争点是强盗跟抢夺区别 2.如果你写抢夺那要注意准强盗跟630理由书 3.332有没有包含准强盗?结合犯总则争点如果
这题如果写抢夺的加重结果合适吗 如果讨论加重结果 还需要讨论准强盗吗
唔~没想过要写抢夺..想说店里的话..大部分都是松懈持有...而且他就一句话带过...所以没有想过重点放前面..倒是谢谢提醒了..但是我一直觉的这题不是准强盗..我觉得根本就是强盗嘛...XD
作者:
buggest (茂野吾郎)
2017-05-12 18:22:00感谢大大赐教,感觉自己学的还不够 没想到那么多的争点!!
这题会讨论到结合犯QQ?我反而觉得你这篇想法有点浪费时间第1点根本就不是争点,题目摆明就跟你说强盗未遂未遂犯还需要去讨论到手段的程度?第2点就直接论产生死亡因果+客观规则性不用去讨论伤害致死这件事吧,更不用讨论结合犯了第3点就是真正争点,未遂犯可否成立加重结果,通说可以成立本罪,这题一个开标,分三小段就能写完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7-05-12 20:06:00结合犯是故意+故意 所以这题应该不用讨论结合犯吧
当然是有点凑篇幅囉...如果考场上我八成写到结果加重犯就停了吧...只是顺着这问题自己顺便捋一遍相关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