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事诉讼法第11条

楼主: kymco9999   2017-05-08 08:57:31
各位好,刚才看民事诉讼法第11条,对于条文的理解还不太确定
第 11 条
对于同一被告因债权及担保该债权之不动产物权涉讼者,得由不动产所在
地之法院合并管辖。
这条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费借贷契约,借用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权
因为该消费借贷契约以及该不动产抵押权两者发生争执
除了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外,也可以由契约履行地(消费借贷)之法院管辖
那这样民事诉讼法第11条还算是专属管辖吗?
对这一条仍有一些疑惑,感谢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7-05-08 09:19:00
不动产专属管辖在第10条,因物权、分割、经界,专属不动产所在地。 第11条是特别审判籍。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5-08 09:20:00
如果是专属管辖,条文里会直接出现“专属”二字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5-08 09:28:00
11条本来就不是专属管辖..
作者: eno4022 (eno)   2017-05-08 09:36:00
推三楼,法条只有写"得",就非专属你可以用关键字把专属法条都找出来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5-08 10:20:00
不是专属,是诉讼经济考量把非专属并入专属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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