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优先购买权新手一问!

楼主: jessica418 (洁西卡)   2017-04-20 22:48:13
因为自学 所以优先购买权看不太懂
主要分不清优先购买权顺序以"登记先后" "抽签" "比例"的差异性
1.民法824条第6项:2人以上愿优先承买,顺序以抽签定之
2.土地法第104条第1项:顺序以登记先后为之
(我解读为指有设定他项权利时,是这样吗= =?)
3.土地法34条之1:优先购买权人均主张或多人主张优先购买时,其优先购买部分
应按各主张优先购买权人之应有比率定之。
想请教这3种的使用时机是!?
另网络上看到
甲乙各持分基地1/2,丙有地上权,今乙要出售,优先级为啥是丙>甲
为啥不是用上述第2点,以登记先后顺序为之,甲>丙??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0 23:08:00
1.优购权目的 简化人数或房地合一 2.债权效力物权效力 3.有地无屋 有屋无地 4.物施8-5加进来看
作者: j22313351 (jackie)   2017-04-20 23:12:00
土法104(具有物权)的效力:其构成的要件1.要地上权 典权土法104(具有物权)的效力:其构成的要件1.要地上权 典权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7-04-20 23:14:00
因为物权效力优先...土34-1仅具债权效力
作者: j22313351 (jackie)   2017-04-20 23:14:00
人承租人要建有房屋才有适用。2.要用同一条件(价金方式给付方式要相同 才有适用土法34-1 主要是用在共有人间 共同承购按应有部分比率只有债权的效力如果该题丙无建筑房屋,则没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0 23:32:00
次序=排他性 抽签=第三人 比率=共有人抽签打错 是给谁都无碍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04-21 00:40:00
上面专家都讲完了,补充立法理由 土104~房地合一(公益) 土34-1简化共有关系减少共有人数促进土地利用(私益) 基于 公》私 故104优购》34-1优购
作者: cutman (cutman)   2017-04-21 01:06:00
1.824 分割本为消灭共有 不许再共有 故抽签 2.34-1本来是共有 买完还是共有 3.8-5有屋无地 拆屋还地 比例 4.有地无屋 抽签 大概是这样
楼主: jessica418 (洁西卡)   2017-04-21 13:19:00
谢谢各位大大 我消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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