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学 所以优先购买权看不太懂
主要分不清优先购买权顺序以"登记先后" "抽签" "比例"的差异性
1.民法824条第6项:2人以上愿优先承买,顺序以抽签定之
2.土地法第104条第1项:顺序以登记先后为之
(我解读为指有设定他项权利时,是这样吗= =?)
3.土地法34条之1:优先购买权人均主张或多人主张优先购买时,其优先购买部分
应按各主张优先购买权人之应有比率定之。
想请教这3种的使用时机是!?
另网络上看到
甲乙各持分基地1/2,丙有地上权,今乙要出售,优先级为啥是丙>甲
为啥不是用上述第2点,以登记先后顺序为之,甲>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