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335I
我的疑问是,就算不是公务身分一样成立335
那为何这条还是纯正身分犯?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7-04-20 13:47:00业务侵占是学说上的双重身分犯 老一点的教科书会介绍找不到老一点 或找不到旧版 那就是拿补习班大杂烩的重点整理书 方律师那本还有旧版书的资料用关键字去找 也可以找到论文集中的专论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4-20 13:56:00双重身分犯
双重身分犯,同时具备纯正身分(侵占)以及不纯正身分(业务)
作者:
yonmi (Young)
2017-04-20 17:21:00就一样啊~把业务换成公务即可
作者:
Gingergirl (Ginger Rogers)
2017-04-20 17:52:00......业务公务在同一条啊
我看有些有区分 公务是纯正 业务是双重所以才有疑问
作者:
yonmi (Young)
2017-04-20 18:40:00双重身分犯就是,侵占身分是构成犯罪的原因,公务或业务的身分是加重的原因因此构成犯罪的就是纯正身分犯,造成加重或减轻的就是不纯正身分犯
这跟伤害差不多啊不然为啥业务过失另外一条也罚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