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抵押权 次序权 法定地上权 流质契约

楼主: casey0724 (当爱在靠近)   2017-04-14 03:05:51
有几个问题想和版友讨论
一、抵押权与次序权之抛弃
关于次序权的绝对抛弃依870-1采升进主义
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会升进
那抵押权的绝对抛弃呢?
我看了一些拟答是写固定主义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40714152748-LSV.pdf
但有些文章又写我国已全面采升进主义
让我有点困惑
请问关于“抵押权”的绝对抛弃到底是采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
二、法定地上权876
我的笔记上要件有三
1设定抵押权时土地建物同属一人
2设定时抵押权时建物已存在
3因抵押权拍卖导致土地与建物所有人各异
所以如果是因为法律行为而使土地和建物所有人不同
就没有876适用?
例题
甲有A地上有B屋, 10/1乙就B屋设定抵押权
10/10甲将A地出卖并移转所有权予丙,
并在A地上设定地上权使B有合法权源,
若12/1 B屋为丁所拍定,当事人法律关系如何
这题是并非因为拍卖使土地建物所有人不同
是否就无876适用?
又应该何解?
我被866 876 877 877-1搞得有点混乱
不知道板上有没有人愿意解惑
三、流质契约873-1
第1项规定流质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流质契约经登记
债权届期未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移转给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后
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人其抵押权是依867继续存在吗?
以上
请板上高手赐教 <(__)>
作者: j22313351 (jackie)   2017-04-14 07:30:00
第二题甲出卖土地时候 不就有425-1推定有租赁关系了吗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04-14 23:07:00
2.实务通说采肯定 谢在全原则肯定 但建物对土地使用权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而不除去 无法定地上权介入之必要 例外采否定3.873-2 抵押权因拍卖而消灭,而第一次序抵押权人非以拍卖,而系依流抵契约实行而消灭,抵押权内容既已实现,自应归于消灭,故不继续存在。补充一点 后次序抵押权人在设定时已知有流抵契约存在时(经登记),应可预见届期未清偿时未能取得债权,自应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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