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先给个例题参考
医生甲为毒杀丙,请不知情的乙去帮丙施打毒针,惟乙误听为丁而替丁施打毒针,结果导
致丁死亡。
答:依通说,行为工具乙本身并无辨认行为客体之问题,故其错误在本质上应属间接正犯
甲之操控错误,故应依打击错误处理,阻却故意
那么请判断甲对情境3跟情境4之死亡结果负故意或过失责任?
1.甲为毒杀丙,把毒酒送给丙,丙又把毒酒送给丁,结果导致丁死亡。
2.甲为毒杀丙,请不知情的乙把毒酒请转交给丙,惟乙误听为丁而将毒酒给丁,结果导
致丁死亡。
3.甲为毒杀丙,请不知情的乙把毒酒请转交给丙,惟乙误听为戊而将毒酒给戊,戊又把
毒酒送给A,导致A死亡。
4.甲为毒杀丙,请不知情的乙把毒酒请转交给丙,惟乙误听为戊而将毒酒给戊,戊又把
毒酒送给A,A又把毒酒转送回丙,导致丙死亡。
1.相信大家都做到烂了,法定符合说 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
2.情境跟例题一样,依通说为打击错误,阻却故意
那么3跟4呢? 跪求神人解答
作者:
acid99 (习得乐观)
2017-04-13 20:19:00好有趣,先推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13 21:21:003、4都是间接正犯型态,差别在于3是偏离到其他客体,4未偏离到其他客体;论罪上,3是以间接正犯出立场论以打击错误(因为采工具理论,所以被利用者本身不论是客体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间接正犯来说都是打击错误),4的话可能会评价为未重大偏离(如果照蔡圣伟老师的说法,就是因果关系偏离不影响故意既遂归责)
作者:
KEYs (ACE)
2017-04-13 21:50:00这可以用“故意归责阶层”来审查吗@@?就是可否用“修正风险理论”来审查呢?
甲对A过失,但对丙是未遂,想像竞合还是未遂吧你想的也没错,有学说认为以“被利用人是否自行辨识被害人”用打击错误或客体错误,就是认为间接正犯对行为人攻击错客体有未必故意
作者: forty1248 (40) 2017-04-14 01:50:00
1跟客体错误没关系吧?
作者: forty1248 (40) 2017-04-14 13:55:00
一直在线上,然后也不回...
我还在上班啦= =,在线上只是手机挂著,现在还没空回
你的第一个连结,他要杀的是“小偷”;但你的例题1,是要杀特定人唷。真的有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