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刑诉 起诉效力

楼主: Tuyl1320 (燕)   2017-04-03 20:17:40
各位前辈好,
对于起诉不可分的概念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参考各位讨论的内容,烦请各位帮忙看看,谢谢!
────────────────────────────────┐
│起诉不可分 │
────────────────────────────────┤
│概念 │有罪与有罪之间才有不可分关系。 │

│ │有罪与无罪(免诉、不受理)之间并无不可分关系。 │
────────────────────────────────┤
│判决确定“前”│ 一部有罪,他部无罪,他部可以另诉。 │
│ │
│ │ (因为有罪与无罪之间无不可分,代表法院认为 │
│ │
│ │ 非单一性,无罪部分等于未经起诉,可以另诉。) │
────────────────────────────────┤
│判决确定“后”│ 一部有罪确定,他部无罪,此时既判力扩张, │
│ │
│ │ 他部不可再于判决确定后另诉。 │
────────────────────────────────┘
请问判决确定“后”,一部有罪确定,他部无罪,代表法院认为非单一性案件?
此时为何会因单一性案件而有既判力扩张? 谢谢。
※ 引述《ppingin (唉)》之铭言:
好像没人真正回答到原po的问题。起诉不可分跟既判力扩张根本两回事,硬要说有关联,
那就是都与一行为、单一案件有关。
判决确定“前”,依起诉不可分,一部有罪,他部无罪,他部当然可以另诉。
但判决确定“后”呢?之前他部无罪,判决确定前起诉当然ok!已如前述。但如果一直未
起诉,然后拖到一部有罪判决确定,那就是既判力扩张的问题,他部已因一行为、单一案
件受既判力扩张而确定,此时,他部自然不可再于“判决确定后另诉”。
※ 引述《Grillfish (烤鱼)》之铭言:
: 首先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
: 有罪与有罪之间才有不可分的关系,这个概念要时时放在心里
: 有罪与无罪(免诉、不受理)之间并无不可分关系
: ※ 引述《SCDAN (ㄎㄎ)》之铭言:
: : 标题: [问题] 刑诉 起诉效力
: : 时间: Mon Mar 20 20:35:13 2017
: : 看林俊益大法官的书,看到一段有点不明白
: : 在最新版下册第161页
: : 关于起诉效力
: : 检察官仅就一部事实起诉
: : 法院认系一罪
: : 起诉部分有罪 未起诉部分无罪不受理免诉
: : 其起诉效力不及于未经起诉部分 法院不得审理
: 因为有罪与无罪之间并无不可分关系
: 所以在上面的例子中,未经起诉的部分因为无罪,故与有罪部分无不可分关系
: 因此不在起诉范围内,法院如果下无罪判决,反而是诉外裁判
: : 检察官仍得另行起诉
: : 其中关于检察官可以另行起诉有点疑问
: : 如果是实质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关系 不是应该有既判力扩张效果
: : 在一行为一罪或是一行为数罪下 应该未起诉都受既判力所及
: : 此时检察官应该不能起诉才对啊
: : 请问我是不是哪点想错了
: : 麻烦指点一下
: 理由如上
: : 谢谢
: :

: :

: :

: :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3-21 17:43:00
请教原po一个问题,以判决是否确定作为认定案件系属于法院范围(判决确定前)和既判力范围(判决确定后)差别待遇的合理化基础是什么?
作者: SCDAN (ㄎㄎ)   2016-03-21 18:51:00
感谢回答
作者: rafaiero (路人甲)   2016-03-22 10:04:00
通常在一行为数罪里一部分判有罪会在主文内,但若有一部分无罪,反而不会在主文里,而会在理由栏里注明不另为无罪的谕知另外这在一行为数罪或方法结果关系的数罪上,在不得上诉第三审案件中是可以例外上诉第三审的这就是审判不可分的概念,其实也不用想的太复杂,大概就是想像检察官起诉的是犯罪事实,这个事实该适用什么法条,是一行为数罪还是数行为一罪(例如加重结果犯),只要最后只有判一条罪,就是起诉不可分、审判不可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