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教有关公开主义(民诉)

楼主: loveyou999 (lovelovelove)   2017-04-03 14:50:16
公开主义:诉讼之辩论及裁判之宣示,应公开法庭为之,以确保法院审判之公平客观。是
否确有公开,以笔录为证。
民诉212(5)..言词辩论笔录,应记载辩论之公开不公开,如不公开者,其理由。
不太懂[是否确有公开,以笔录为证]是什么意思? 有劳各位了,谢谢。
作者: dosandonts (Catalano is A+)   2017-04-03 15:05:00
是不是有写了笔录文了?以笔录为证(重复讲的一句话)
作者: haohaobobo   2017-04-03 15:08:00
楼上的解释+1
楼主: loveyou999 (lovelovelove)   2017-04-03 15:56:00
是不是~辩论,应以公开法庭为之,至于次辩论是否公开,以笔录为证,笔录说可就可?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03 17:26:00
是否公开专以笔录为证,是指第二审审查原审是否公开言词审理,只能以原审笔录为证据(民诉第219条),是一种法定证据主义,用以限缩第二审的自由心证(又被称作自由心证外部限制,内部限制则是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所以,即便原审有公开言词审理过程,但笔录漏未记载(民诉第212条第5款),第二审也不能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声明的其他证据资料调查而认定原审已践行公开审理。
作者: ured (ured)   2017-04-03 19:13:00
意思是有没有公开以笔录记载为主。假设有公开 但笔录记载没有公开 纵使有100个人可以证明他们在场是有公开 还是以笔录上记载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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