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小弟我考试日期将届,惶惶不安的在做总复习,有些问题需要请教。
关于刑诉针对第二审判决上诉而言,第382条上诉“应”叙述理由;未叙述者,得于提起
上诉后十日内补提理由书于原审法院,未补提者,毋庸命其补提。
第377条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384条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应准许或起上诉权已经丧失者,
“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第396条第一项上诉无理由以判决驳回之。
好,问题来了,今天若未叙述理由也未补提,自然无法判断是否符合377条的“判决违背
法令”,那么依照382末段,毋庸命其补提之后,是否依照违反382条第一项前段,以384
条裁定驳回呢?抑或是直接送至三审法院,由三审法院以396条判决驳回呢?
民诉在第三审上诉中的规定即表明,未于20日内补提,毋庸命其补正,裁定驳回,然而刑
诉是否留下了一段空白?
http://i.imgur.com/GzuN8ho.jpg
以上照片是我自己整理出的民诉刑诉的相异点,若有错误及不足,请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