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新闻传送门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25/1082838/
懒得开的话,事情大概是:
妇人跟相对人发生车祸,双方签定合解契约,约定妇人赔偿相对人一万七,
但妇人在交付合解金时都故意以铜板为交付、或是故意约在深夜交付价金。
那本案相对人可主张什么权利?
我的想法是,
妇人以造成相对人不便之方式交付合解金,属民法148条权利滥用,
严重造成相对人精神上痛苦,故相对人可主张
民法第18条 排除妇人侵害其人格权
民法第195条 精神慰抚金
或依民法184条 侵权行为请求赔偿
不知道我这样解,观念上有没有错误?
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