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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诈骗集团视同帮派最重判刑10年
陈俐颖ꀲ017年03月31日 23:01 风传媒
先前多起海外诈骗案让台湾人正视到诈骗问题的严重性,为因应诈骗集团猖獗,立法院31
日三读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只要结构性组织具有持续性、牟
利性,且触犯最重本刑逾5年之罪者,将被视为帮派,可能面临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诈骗
集团、电信诈骗等案件除了原有的诈欺罪外,也适用此修正条文加以严惩。
现行法令定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的帮派、具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的集团
性组织,但实务上少有组织会以“犯罪”为目标,且越来越多元的犯罪行为,也已经不仅
限于胁迫性或暴力性。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自1996年施行后,已有20年的时间未更动,但社会情势及整体相关
法制仍持续变动,造成条例已有不合时宜的疑虑。本次的条文修正案的重点包括确定犯罪
组织的“定义”,不限于集团性、常习性之组织,不限于暴力犯罪。修正后的条文明定,
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最高得并科1亿元罚
金;参与犯罪组织者,最重可处5年以下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但参与情节轻微
者,可减轻或免除其刑。若违反者为公务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则加重其刑2分之1
。
在针对打击跨国电信诈欺上,除原先能适用《刑法》第339条之4的诈欺犯罪集团,与原有
《刑法》339条之4诈欺罪之外,也会依据修正后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的处罚规定惩
处。
而为防诈骗集团“招兵买马”扩大组织,新条文中也新增规定,未来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组织,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招募未成年人,将加重2分之1的刑期。法务
部也表示,修法可使未来检警侦办组织结构性犯罪时,有着更为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