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途期间的计算

楼主: wakamur (hi)   2017-03-09 19:00:24
想请问一下在途期间计算的问题
假设 A 当事人住台北市
B 是 A 的送达代收人在花莲市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花莲市的B
请问在途期间是以当事人台北市算,还是送达代收人花莲市算呢?
假设 C 当事人住台北市
D 是 C 的诉讼代理人,在桃园市,没送达代收
台北地院的公文寄到桃园市的C
请问在途期间是以当事人台北市算,还是诉讼代理人的桃园市算呢?
谢谢各位指导,如有违规请指教!
作者: theken (鄉下來的林哈木)   2017-03-09 19:27:00
民诉162条再看一次,在途期间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
作者: tinirene (tin)   2017-03-10 08:54:00
如果你寄ab ,则以a计算。如果只寄b以b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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