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考试引用法条及实务相关问题

楼主: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03-09 09:42:17
准备户政考试以来 民法总则、亲属与继承编这科目一直是我的罩门
目前准备考试以来最高一次是63分 一题满分25拿21 可是最低一题只拿2分
想请问法条没明确说明以及实务上会遇到的问题课本却没有记载的情形该如何应对?
104普考
二、甲夫、乙妻二人和未婚的丙女,秘密在台湾接受人工受孕,并以丙为代理孕母。数
月后丙产下一子丁。户政机关应接受何人登记为丁之生母?甲、乙应如何主张,始
能成为丁的法律上父母?丙依约向甲、乙请求报酬 100 万元,是否有理?
这题当初作答时不知道要引用民法第72条: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无效。考前准备参考书上也没写(那时是用赖农惟的课本) 后来买了林青松的身份法这本
也没提到 可是当初考完版上在讨论时 一堆人都知道要用这法条 > < 那时我问了大家是
如何知道要用这法条也没人回应
三、18 岁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岁的乙女结婚,并完成结婚登记。一
年后,两人生下一子,在向户政机关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两人虽然都同意从母
姓,但却对“名字”争议不休。户政机关对甲乙二人的新生儿“姓”“名”登记,
应如何为之?
这题更妙法无明文的情形直接拿出来考 我看高上拟答是直接类推适用民法第 1059 条:
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未约定或约定
不成者,于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之。
此题当初hn705365大也有质疑 我则是觉得很无奈 为何有关机关和立法者都没有想到要修
法 法条只列姓氏却不列名字 类推适用这概念可以直接用在考试上我还是第一次学到
104地特四等
三、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然感情不睦。婚姻关系存续中,乙女因参加大学同学会,遇见
昔日恋人丙男,二人旧情复燃,当日即发生性关系,乙女亦因而怀胎,产下 A 女。
产后不久,甲乙即协议离婚并办妥登记,约定 A 女之权利义务由乙行使及负担。
3 个月后,乙丙结婚,丙不但认领 A 女,并且担负 A 女之所有抚育费用。请问:
A 女究竟对甲或对丙有继承权?请附理由说明之。
这题由于我结论写错所以拿很低分 我因为看到丙不但认领 A 女,并且担负 A 女之所有
抚育费用 就认为丙是A女生父且认领成功因此丙是A女法律上之父 故A女对丙有继承权
高上拟答是引用75年台上字第2071号:
要旨: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夫纵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其妻同居,妻所
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亦推定为夫之婚生子女,在
夫妻之一方依同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以前,
无论何人皆不得为反对之主张,自无许与妻通奸之男子出而认领之余地。
因此结论是A仍为甲乙之婚身子女 尚不得认领 需待甲乙或A女依民法1063条第2项提起
婚生否认之诉后 丙方得认领 准此 A女对丙无继承权
105高考
三、甲在儿子乙创业之初,赠与 150 万元作为创业基金,后来甲因为购屋,积欠银行 50
万元未还。甲死亡时,留下遗产 500 万元,继承人为与亡妻所生之子乙,以及再娶
之妻丙,但甲却将 500 万元遗赠情妇丁。请问乙、丙之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二者
应如何主张其权利?
这题我因为认为归扣法条写营业而题目写创业就没引用 > <
我承认我是死脑筋的人 法条没明确说或是字不一样就会不知道该怎么办或该不该引用某
法条 想请教各位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及想请大家推荐有大量实务如判例及决议的民
法参考书籍
作者: ruclass (Akira)   2017-03-09 10:00:00
觉得林青松就满全面的说!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动)   2017-03-09 11:38:00
用相同的法理基础去类推即可要有那些内容只能找教科书有些内容跟生活很相关例如代理孕母 台湾民情可否接受 就会联想到公序良俗类推适用在考试上第一次遇到应该是个人不会灵活运用 法律漏洞该如何解决 就是一个点法绪课程应该有上到像行政法 一般处分可否不让相对人陈述意见即是一个法律漏洞学者认为要类推ap103
作者: ruclass (Akira)   2017-03-09 12:11:00
大推J大!
作者: whmoioi (欧嗨唷)   2017-03-09 12:20:00
推~J大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9 12:21:00
可以看看人工生殖法,里面没有代理孕母的规范。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3-09 12:41:00
那你知道推定为婚生子女的人,谁都不能认领吗?讨论丙的时候,首先要暸解他的认领无效,但如果这样就下结论说没有继承权太单薄,所以要想办法解决问题,就联想到要先进行否认子女之诉,斩断婚生推定之后再进行认领,就算没看到判例也要能想到这个,您要做的是活用法律解决问题而已我也是看林青松,书上有写到这个观念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9 12:48:00
婚生子女不得准正或认领,这是基本观念吧@@不用学说什么的,看法条就知道啦
作者: jwestay (一百次的感动)   2017-03-09 18:59:00
1065、1064法条上构成要件首先即为 须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定义用1061条反面解释即可得知法条要整组一起理解 比较不会挂一漏万也可以试着 分解 各种情况下 要件为何例如 认领 首先必须为被认领者为非婚生子女再来就是被生父认领 生父 实务见解认为 必须有真实血统联系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号判例学界通说 亦同此观念 但戴东雄认为非有真实血统联系也可另外关于认领也可参考 法务部法律字第10403514800号函释Y应该说跟婚生推定 也有很大关系另外实务上再遇到法未明文的 通常是找有没有函释 没有的请示民政局 民政局在不懂就请示内政部 内政部在询问法务部而已XD
作者: CalvinS (伪善者)   2017-03-09 20:37:00
可以看看公视的新闻后边看新闻边思考法律关系,我觉得这样蛮有趣也蛮有用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