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1 条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依前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条
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
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
亦同。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
下罚金。
第 231-1 条
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
愿之方法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项之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前二项之罪者,依各该项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233应该是231的加重
这边我没有问题
可是231-1没有规定被害人如果未满16岁却被强迫性交而营利有加重
我这边感觉怪怪的
是我法条有漏看吗
如果强迫未成年人援交不是应该要罚更重吗
是立法者刻意的不加重吗
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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