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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无权处分
楼主:
hoyayato
(yato)
2017-03-07 14:30:23
甲附条件赠与乙房屋 1 栋,并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记规则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又将该屋出
售给丙,甲丙间之处分行为, 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销
答案是B
想请问各位前辈,甲明明已经把房子登记给乙且又预告登记。
那现在甲又把房子再卖给丙,应该是无权处分,效力未定,但为什么答案是无效?
就算从预告登记的条文来看,本题也不是"乙"处分土地,而是"甲"要处分土地,这样也没
有本条的适用。
希望板上的同学可以帮忙解惑,谢谢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3-07 14:34:00
土地法79-1:前项预告登记未涂销前,登记名义人就其土地所为之处分 对于所登记之请求权有妨碍者无效 by阿摩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所以土地发优先适用
作者:
xperiazultra
(Sean)
2017-03-07 14:48:00
土地法79-1 II的登记名义人是指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名义人 在本题仍然是甲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3-07 15:11:00
https://goo.gl/ds2cdF
这边比较详细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7-03-07 15:18:00
土地法79-1预告登记跟民法758的登记不一样,前者不是移转所有权,只是一个保全程序,确保不会有后面的法律行为让前面的请求权不获实现;后者才会造成所有权移转。
作者:
rokanto
(豆花)
2017-03-08 16:49:00
预告登记并非所有权移转登记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7-03-08 17:32:00
我在猜你应该是被附条件赠与误导了,在这一题因为是附条件赠与,所以是停止条件,条件未成就前,所有权是还没有移转给乙的债权行为也一样还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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