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955055 (石见)
2017-03-06 23:19:18各位学长姐好,小弟最近读行政法,读到一个点转不过来,就是关于行程法117条与121条
关于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除斥期间
针对违法受益行政处分,未在机关知悉两年内撤销对人民并无不利;
但如果是违法侵益行政处分,依照117条行政机关之有撤销原因两年内未撤销,会因此无
救济管道吗?如此不是对人民侵害的违法处分可能因为机关的怠惰或故意而让违法处分确
定?
请各位大师点醒点醒囧rz
作者:
LWK (LWK)
2017-03-06 23:21:00负担处分是人民要去救济 行政机关亦得依职权撤销人民的请求权时效跟机关的撤销时效 是两个不同的时间而且你问的行程法117就是法定救济期间过后的职权撤销
楼主:
s955055 (石见)
2017-03-06 23:34:00所以关于机关职权撤销违法负担处分也受两年限制囉?
作者:
LWK (LWK)
2017-03-06 23:42:00通常机关不会撤销 人民有疑义而且无法救济了 就走128申请重开机关不重开或不撤销 视为第二次裁决就可以行政争讼了要机关愿意撤销 等于要他承认该处分违法啊 负担处分对机关有利,一般来说根本不会认错去撤销。如果答题上就采对人民有利的立场,不受时效之限制即可。柯文哲将萧老师的解聘处分撤销,就是一例。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3-07 01:18:00你需要厘清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的定义在行政处分与在诉讼法上的差异,不然一直套用诉讼法定义去思考问题会卡住。
你把撤销权跟救济权混在一起了,一个主体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捏,虽然两者时间点感觉会有相容,但终究是两码子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