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5地特三等行政法

楼主: shadowpriest (春花夏风秋月冬雪)   2017-02-14 09:15:03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资讯公开法提出之请求有无理由?试论述之。若甲遭拒绝
时,应如何寻求救济?
(一)甲为乙国立大学申请升等之教师,其送请外审结果未获通过,甲乃要求乙提供外
审委员名单与评审意见内容。(9 分)
(二)甲为乙国立大学之研究生,为撰写硕士论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 3 年乙之技
术移转暨利益冲突委员会历次开会审议案件之资料与逐字稿纪录。(7 分)
(三)甲同时具有工会运动者与公民记者身分,为从事工会运动与新闻采访之需,向中
央政府各机关申请所有员工之姓名和联络方式。(9 分)
想请教第二小题
高上解答是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第 18 条第一项第七款:
政府资讯属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
七、个人、法人或团体营业上秘密或经营事业有关之资讯,其公开或提供有侵害该个人、
法人或团体之权利、竞争地位或其他正当利益者。但对公益有必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
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职王则是用政府资讯公开法第 18 条第一项第六款:
政府资讯属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
六、公开或提供有侵害个人隐私、职业上秘密或著作权人之公开发表权者。但对公益有必
要或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健康有必要或经当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想请教哪个解法才是对的?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与丙,可否请求国家赔偿?请论述之。
(一)A 市政府某局长于上班途中使用其职务上配用之司机与座车送女儿上学,途中因
违规变换车道而肇事,导致机车骑士甲受伤。(7 分)
高上解答认为该司机接送局长上班亦属达成国家任务行为 故难认非属执行职务行使公权
力之行为 故司机如有过失 应有国家赔偿法之适用
公职王
局长虽使用其职务上配用之司机与座车,但并非公务员行使其职务上之权力或履行其职
务上义务,并非与其执掌之公务有关之行为,故骑士之受伤应依民法规定请求侵权行为
之损害赔偿,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请求权基础
同样想请教哪个解法才是对的?
作者: aleventy (高雄路人甲)   2017-02-14 13:38:00
应该只能等成绩出来,大家拿分数出来比才知道考官的标准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7-02-14 15:20:00
作者: er118486 (wiredX)   2017-02-17 13:12:00
怎么有附个补教影片 上面还是垃圾我会清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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