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三等行政法第15题

楼主: Top2108 (元)   2016-12-14 02:56:35
第15题:下列行政行为,何者属于一般处分?
A.对特定集会游行之核准
B.警察告发违规摊贩
C.公告更变行车道路为徒步区
D.受理遗失物之报案
答案:C
这题我一开始是选C,但是我后来想想,觉得变更行车道路为徒步区应该是一般处分没错,但是政府公告应该是事实行为吧?所以我就把答案改成A(QQ),所以想请问各位高手,政府公告不是事实行为吗?又选项A.对特定集会游行之核准。又是什么性质?BD基本没问题。
以上,感谢各位高手。
作者: Tevye (魯酸肥宅)   2016-12-14 03:06:00
行车道改为徒步区具法律效果,所以不是事实行为A的话,应该是行政处分,不是一般处分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6-12-14 06:18:00
A是行政处分
作者: torpon (也无风雨也无晴)   2016-12-14 07:00:00
一般处分的定义你可能要再看一下哦!
作者: nk111 (1234567)   2016-12-14 08:10:00
依据行政程序法92条第2项,一般处分相对人虽非特定,但依其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c公告变更行车道为徒步区,使得[使用该行车道的使用者],负有到了该区段须徒步的法律义务,相对人虽非特定人,但是同属使用该车道者,可以确定范围,且有产生法律关系上的变动,所以符合一般处分定义。
作者: Nanoha   2016-12-14 09:36:00
A是特定啊 就不符合一般行政处分而且C是公告更变 又不是只有单纯公告行为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2-14 09:58:00
去把92条第二项后段 跟 100条第二项 看清楚A是标标准准的行政处分
作者: jinhero (Jin)   2016-12-14 10:17:00
A是很标准的行政处分喔!行程法92条第1项
作者: green16 (terri)   2016-12-14 11:26:00
老师说改变物之性质为对物之一般处分
楼主: Top2108 (元)   2016-12-14 12:30:00
是,谢谢大家!只是对公告部分比较有疑问,看来是我想太多了..
作者: kuso74125 (一手风格)   2016-12-14 12:35:00
对公物的一般处分只能公告吧,人虽然可确定但不可能一一送达
作者: jfick (jfick)   2016-12-14 13:05:00
A是个陷阱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6-12-14 13:20:00
真的不能想太多
作者: tarantula610 (冲车大将军)   2016-12-14 14:26:00
特定****一般处分虽非特定可得确定考四等路过ㄏㄏ
作者: Edward121212 (EDWARD)   2016-12-16 08:38:00
就想太多了
作者: t1e1r2r2y1 (蛤仔)   2016-12-16 09:17:00
A是对该天游行特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为之行政处分;与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2项不特定人所为之一般处分不同。
作者: hank0724 (DIDO小武)   2016-12-16 16:33:00
怎么觉得好像搞错重点 A的问题应该是在核准吧,讲行政处分似乎太笼统,行政机关就原本禁止的行为解除,而许可相对人为该禁止行为,不知道贵版有没有想到什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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