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特侦组和检察一体

楼主: siranui1231 (舞)   2016-11-17 23:20:27
※ 引述《winu (受监护宣告ing)》之铭言:
: ※ 引述《jjjhhggg (太阳)》之铭言:
: : 看完版友的回应还有一些小问题不懂,请大家不吝解惑:
: : 1.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的职权
: : "排除特侦组的特例,基于检察一体原则,最高检就所有的犯罪均有侦查权。"
: : 但教科书中写
: : "基于管辖法定原则,最高法院检察署配置于最高法院,执行最高法院法律审相对应之职
: : 务,是以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观之,最高法院并无侦查犯罪之事务管辖。"
: : "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一所定,得认系最高法院检察署有关事务管辖之特别规定。"
: : 两个都有道理,但是互相冲突,我实在搞不懂。
: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不等于“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 (99台声3裁)
jjjhhggg大大您问了一个非常爆炸性的问题,
吓死宝宝了@@"
您所说的教科书,应是出自吕丁旺老师教科书的
第三章第四节第五项第一款: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别管辖。
我这样说吧,
实务上,最高检除了特侦组之外,完~全~没~有~在~侦~查~案~件~~
前些日子去台大参加某个法学研讨会,
报告人杨云骅老师跟最高检朱富美检察官也都承认,
将来最高检废掉特侦组之后,最高检将“无案可办(侦查)”。
所以,winu大大提出的最高法院见解,
指出特侦组检察官不等于最高检检察官,
在实务上是有所本的。
不过,姜世明老师跟史庆璞老师完全跳过这个论述,
为什么?末学私下忖度认为,因为这是单纯“实务操作结果”,
从三点可以得知,最高检仍然有案件侦查权的,
第一:最高法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9条第2项,
检察总长视察后或据报认为该应受监督或指挥之人员,
办理事务著有成绩或废弛职务者,得依法分别予以奖惩。
其有犯罪嫌疑者,得迳予侦查或交付该管检察官侦查。
^^^^^^^^ ^^^^^^^^^^^^^^^^^^^
这里的迳予侦查是检察总长自己侦查,
至于交付该管检察官,按照文义解释是可以包含最高检检察官的。
第二:法院组织法第64条移转承继权的规定,
检察总长、检察长得亲自处理其所指挥监督之检察官之事务,
^^^^^^^^^ ^^^^^^^^
并得将该事务移转于其所指挥监督之其他检察官处理之。
^^^^^^^^^^^^^^^^^^^^^^^^^^^^^^^
这里的处理,自然包含法院组织法第60条的所有权限,
而检察总长所指挥监督之其他检察官,文义解释上仍然可以包含最高检检察官。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本文及第1款
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认再议为无理由者,应驳回之;
^^^^^^^^
认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条之一之情形应撤销原处分,
第二百五十六条之情形应分别为左列处分:
一、侦查未完备者,得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再行侦查,
^^^^^^^^^^^^^^^^^^^^^^^^^^^
或命令原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续行侦查。
理由同第一、第二点。
更可以从最原始的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一项: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可知,检察官的侦查权是没有审级限制的。
只不过,透过检察一体制度的事务分配,
你想侦查某案件,还得问问检察首长要不要让你办而已,
但在检察首长出声之前,侦查权一直都存在。
反之,无论最高检处务规程如何制定,
只要检察一体原则存在一天,
检察总长就可以发动指挥监督权或移转承继权,
让案件直接由最高检检察官侦办。
: : 2.依法院组织法如何确认管辖检察机关
: : 我在法院组织法找不到有关检察机关管辖的规定,请问是依据哪一些条文呢?
: 依法院组织法五十八条、六十二条之规定,检察官一般祗能
: 在其配属之审级法院,于所属检察署管辖区域内,执行各该
: 审级之检察官职权。(99台声3裁)
同winu大大意见,
检察机关的管辖规定,就是检察官的职权+审检配置,
但要注意的是,透过检察一体原则,
检察机关的“土地管辖”跟“审级关辖”可以是浮动的,
只要不要对到法院。
: : 3.本题是否构成违法起诉
: : 本题是最高检向地院行使职权,实务上严格遵守“审检配置”的结果,让本题的案例变成
: : 违法起诉。
: : 但是依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一第4项规定,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
: : 级检察官之职权,那检察官甲不就可以执行地方法院检察官之职权,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 : 吗?
: : 不好意思,问这么多问题,谢谢大家帮忙。
: “特别侦察组”检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固属无误,惟题目
: 之案件须先经由检察总长指定始能办理(法组六十三条之一第三
: 款参照)
: 但甲检察官在程序上未受检察总长指示办理该立委贪渎一案。
: ob'_'ov
同winu意见。
最后,jjjhhggg在留言问的,
是的,本题是因为违反实务上的“审检配置”原则而违法,
不是因为违反检察一体原则。
至于审检配置原则是否有理?可以讨论,
所以我才说我其实认同姜世明老师的见解,
回归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实务界啊~~~实务界!
就是一堆我能你不能,这样才能显示出“上级”跟“资深”
相对于下级跟菜逼八的区别啊!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1-17 23:47:00
谢谢大大指点!若这题在解题时只提到“检察一体”,而漏未提及审检配置,可能会被扣不少分数?
作者: jjjhhggg (太阳)   2016-11-18 09:15:00
谢谢winu 及 siranui1231的帮忙我已经搞懂了,真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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