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版友的回应还有一些小问题不懂,请大家不吝解惑:
1.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的职权
"排除特侦组的特例,基于检察一体原则,最高检就所有的犯罪均有侦查权。"
但教科书中写
"基于管辖法定原则,最高法院检察署配置于最高法院,执行最高法院法律审相对应之职
务,是以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观之,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并无侦查犯罪之
事务管辖。"
两个都有道理,但是互相冲突,我实在搞不懂。
2.依法院组织法如何确认管辖检察机关
我在法院组织法找不到有关检察机关管辖的规定,请问是依据哪一些条文呢?
3.本题是否构成违法起诉
本题是最高检向地院行使职权,实务上严格遵守“审检配置”的结果,让本题的案例变成
违法起诉。
但是依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一第4项规定,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
级检察官之职权,那检察官甲不就可以执行地方法院检察官之职权,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吗?
不好意思,问这么多问题,谢谢大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