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特侦组和检察一体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1-17 20:50:47
※ 引述《jjjhhggg (太阳)》之铭言:
: 看完版友的回应还有一些小问题不懂,请大家不吝解惑:
: 1.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的职权
: "排除特侦组的特例,基于检察一体原则,最高检就所有的犯罪均有侦查权。"
: 但教科书中写
: "基于管辖法定原则,最高法院检察署配置于最高法院,执行最高法院法律审相对应之职
: 务,是以就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观之,最高法院并无侦查犯罪之事务管辖。"
: "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一所定,得认系最高法院检察署有关事务管辖之特别规定。"
: 两个都有道理,但是互相冲突,我实在搞不懂。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不等于“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99台声3裁)
: 2.依法院组织法如何确认管辖检察机关
: 我在法院组织法找不到有关检察机关管辖的规定,请问是依据哪一些条文呢?
依法院组织法五十八条、六十二条之规定,检察官一般祗能
在其配属之审级法院,于所属检察署管辖区域内,执行各该
审级之检察官职权。(99台声3裁)
: 3.本题是否构成违法起诉
: 本题是最高检向地院行使职权,实务上严格遵守“审检配置”的结果,让本题的案例变成
: 违法起诉。
: 但是依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一第4项规定,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
: 级检察官之职权,那检察官甲不就可以执行地方法院检察官之职权,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 吗?
: 不好意思,问这么多问题,谢谢大家帮忙。
“特别侦察组”检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固属无误,惟题目
之案件须先经由检察总长指定始能办理(法组六十三条之一第三
款参照)
但甲检察官在程序上未受检察总长指示办理该立委贪渎一案。
ob'_'ov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11-17 20:58:00
ob'_'ov
作者: jjjhhggg (太阳)   2016-11-17 21:38:00
所以甲之行为违反检察一体,但不影响起诉的效力吗?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1-17 21:45:00
最高检向地院提起公诉,妳说呢
作者: jjjhhggg (太阳)   2016-11-17 21:53:00
是因为甲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而不是以特别侦察组检察官名义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所以违反审检配置,构成违法起诉。这样对吗?
楼主: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11-17 22:00:00
是仍是希望有高手能指教,法组这科很有意思
作者: jjjhhggg (太阳)   2016-11-17 22:11:00
那请问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有无侦查犯罪之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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