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01 20:34:11※ 引述《KDDKDD (KDD)》之铭言:
: 嘘 p51314: 根本没有投票,哪来多数人?? 09/01 13:46
: 嘘 mangomilk: 哪来的调查?ㄧ堆人需要二手函授好吗 09/01 14:21
: 推 sylvia1006: 有钱人不懂清寒考生的悲哀 09/01 14:49
: → sylvia1006: 按到推补嘘 09/01 14:50
: → sylvia1006: … 09/01 14:50
: 嘘 TomParis: 按错,根本黑箱作业。 09/01 16:37
: 请见#1Nkh47i6 (Examination)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852807.A.B06.html
: 自8/22到8/30期间
: 本人已先发文询问
: 其中表达意见中+站内信清楚明白拒绝买卖共20人
: 反对1人
: 这比例非常悬殊
: 这也是我为什么会依站规给予权利宣布本板禁止买卖
: 板务并不会专断独行
: 若各位认为此政策不可行
: 可以在本篇连署
: 一样给予7日时间(9/8止)
: 请清楚表达希望
: 届时我会依推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相关规定
: 当然认为本看板应拒绝买卖
: 仍可继续表示意见
没有投票,只有照这篇原文底下推文,就决定禁止买卖了。
至于买卖二手函授最有可能涉及的责任,区分出卖违法重制物或出卖正版函授。
前者的情况是:买正版函授后再影印或烧录一份,将重制那份拿来卖,违反著作权法第28条之1侵害补习班的散布权,民事方面,得依第88条请求赔偿;刑事部分,须负第91条之1第2、3项刑责。
后者的情况是:依著作权法第59条之1,补习班在将该函授出卖后,已因移转函授所有权而受有买卖价金对价,丧失函授著作(含语文著作和视听著作)的散布权,所以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至于有版友担心成为犯罪温床及避免惹麻烦,民事方面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虽然不要求犯意联络,但还是要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刑事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除了故意和过失外,还要求要犯意联络(除了故意帮助不用犯意联络外),因此只要在版规里规定禁止贩卖侵害著作权的正版函授(没有支付买卖价金,而是用偷的,当然这比较难想像啦)和盗版函授,甚或进一步要求卖家PO出欲贩售的函授确保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就可以了。
当然这样做一定会增加版主的工作量啦,至于要不要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立禁止一切买卖函授的板规,也是可以讨论的,在此只是提出个人想法供各位版友参考。
作者:
KDDKDD (KDD)
2016-09-01 20:37:00麻烦改一下标题不要使用公告
作者: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6-09-01 20:43:00板规没有禁止回公告 再说你应另立公告回答 你用Re的已经做错误示范
作者:
KDDKDD (KDD)
2016-09-01 20:56:00?我记成我管的其他板。 sorry坦白说 我没能力去作积极管控
我卖过函授,但是我支持版主的新政策无给职管版很辛苦,而且这是国考版,禁卖很正常想卖的ptt有专版可以po文贩售
作者: giveaway5566 (giveaway5566) 2016-09-01 21:22:00
支持版主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6-09-01 21:23:00可以到专版卖。让这里的讨论更集中一点
作者:
oooray (‘荷澄化学’)
2016-09-01 21:39:00batterbook的人气只有国考版的10分之1不到..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6-09-01 21:48:00
置底希望大家去二手书版买卖 不然国考版要处理这些蛮烦有需要的自然就会移驾去二手书版找
楼主: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01 21:49:00刚刚去forsale版查了一下,还蛮多函授在贩卖,如果想保持版面清爽,那倒也可以,我个人没什么意见。
作者:
soqqcat (笨猫)
2016-09-01 21:50:00卖函授跟书籍也不是这个版的主要目的吧,聚焦一点也很好。且现在脸书不少二手教材的社团了
作者: a3322551 (jacker) 2016-09-01 21:54:00
支持版主,交易明明有交易版甚至其他更多好的网拍管道,国考版还是回归讨论考试问题比较好
作者:
orange722 (orange722)
2016-09-01 23:15:00这里本来就是讨论国考相关的话题不是吗= =要买卖就找barterbook或forsale或其他版阿~"~
作者:
WRS (methinks)
2016-09-01 23:42:00程序不正义 这个决定就没意义
作者: misheng 2016-09-01 23:59:00
买卖去二手拍卖更好,不是吗?
作者:
Apr1 (é‡å°–上的天使)
2016-09-02 10:30:00买卖应该去其他买卖专板+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