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DDKDD (KDD)》之铭言:
: 嘘 p51314: 根本没有投票,哪来多数人?? 09/01 13:46
: 嘘 mangomilk: 哪来的调查?ㄧ堆人需要二手函授好吗 09/01 14:21
: 推 sylvia1006: 有钱人不懂清寒考生的悲哀 09/01 14:49
: → sylvia1006: 按到推补嘘 09/01 14:50
: → sylvia1006: … 09/01 14:50
: 嘘 TomParis: 按错,根本黑箱作业。 09/01 16:37
: 请见#1Nkh47i6 (Examination)
: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1852807.A.B06.html
: 自8/22到8/30期间
: 本人已先发文询问
: 其中表达意见中+站内信清楚明白拒绝买卖共20人
: 反对1人
: 这比例非常悬殊
: 这也是我为什么会依站规给予权利宣布本板禁止买卖
: 板务并不会专断独行
: 若各位认为此政策不可行
: 可以在本篇连署
: 一样给予7日时间(9/8止)
: 请清楚表达希望
: 届时我会依推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相关规定
: 当然认为本看板应拒绝买卖
: 仍可继续表示意见
没有投票,只有照这篇原文底下推文,就决定禁止买卖了。
至于买卖二手函授最有可能涉及的责任,区分出卖违法重制物或出卖正版函授。
前者的情况是:买正版函授后再影印或烧录一份,将重制那份拿来卖,违反著作权法第28条之1侵害补习班的散布权,民事方面,得依第88条请求赔偿;刑事部分,须负第91条之1第2、3项刑责。
后者的情况是:依著作权法第59条之1,补习班在将该函授出卖后,已因移转函授所有权而受有买卖价金对价,丧失函授著作(含语文著作和视听著作)的散布权,所以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至于有版友担心成为犯罪温床及避免惹麻烦,民事方面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虽然不要求犯意联络,但还是要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刑事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除了故意和过失外,还要求要犯意联络(除了故意帮助不用犯意联络外),因此只要在版规里规定禁止贩卖侵害著作权的正版函授(没有支付买卖价金,而是用偷的,当然这比较难想像啦)和盗版函授,甚或进一步要求卖家PO出欲贩售的函授确保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就可以了。
当然这样做一定会增加版主的工作量啦,至于要不要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立禁止一切买卖函授的板规,也是可以讨论的,在此只是提出个人想法供各位版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