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5年司法特考五等 民事诉讼试题疑问

楼主: linmarkyu (飞影)   2016-08-20 16:12:19
经过几日的检讨与查阅法典 民事诉讼法大意有两题疑问 想请教各位
第一:
11 下列何者得作为提起再审之诉之理由?
(A) 确定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B) 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者
(C) 诉讼程序违背言词辩论公开之规定
(D) 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
根据考选部所公布的答案为(B)
查阅了民事诉讼法§496 第一项第五款
确实符合了此提得作为提起再审之诉之理由
可是(D)选项 好像也符合了此题得作为再审之诉之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496 第一项但书
“但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依不在此限的各款 也包括了但书之条文吧!?
不知各位对于此题 是否有疑义? 或者 是我误解了!?
第二:
15 坐落在台中之 A 地,
为住所设在彰化之甲与住所设在南投之乙所共有,
每人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协议分割不成,甲乃列乙为被告,
起诉请求裁判分割 A 地。请问本件诉讼之管辖,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台中地方法院与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辖权
(B) 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C)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诉,
  乙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言词辩论,则以彰化地方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
(D) 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诉,
  法院以无管辖权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应再更移送台中地方法院
根据考选部所公布的答案为(D)
查阅了民事诉讼法法院管辖之章节 有疑问的是(A)、(C)
(A)依民诉§21所述
“被告住所、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其他据以定管辖法院之地,
 跨连或散在数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法院俱有管辖权。”
(C)依民诉§25所述
“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以其法院为有管辖权之法院。”
此题意应该很明显是专属管辖问题
可是民诉§21 也有提到不动产所在地 应该也有包括专属管辖吧!?
(C)选项 是要以原就被之管辖 而专属管辖不适用 是这样吗?
以上所列的两题 还要烦请各位指教 也感谢各位为我解惑 感恩!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6-08-20 16:43:00
一误解 二民诉10第一项 专属管辖 排除合意、应诉管辖不动产为民诉10第二项之规定 才会产生民诉21俱有管辖权C选项法院若以原就被管辖 民诉469其判决当然为违背法令
作者: sylvia121 (sylvia121)   2016-08-20 19:10:00
一、“不在此限”→就是如果有“当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的情况,即不得再对确定判决以该事由提起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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