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律师34题
甲于民国 98 年 12 月 29 日于台北市签发一张发票日为民国 99 年 1 月 5 日,以 B
银行台北市内湖分 行为付款人之支票给乙,乙随后于民国 99 年 1 月 8 日将该支票背
书转让给丙,丙于 99 年 1 月 15 日 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依现行最高法院之见
解,甲、乙、丙就此支票对丁是否负有票据责任?
(A)甲、乙、丙均有票据责任
(B)甲、乙、丙均不负票据责任
(C)仅甲负有票据责任,乙、丙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负有票据责任,仅丙不负票据责任
答案是(D) 我选(C)
我的问题是 丁于1/15受让票据时已过130条的提示期间,依132条规定:“执票人不于
第一百三十条所定期限内为付款之提示,或不于拒绝付款日或其后五日内请求作成拒绝
证书者,对于发票人以外之前手,丧失追索权。”
丙我知道依144准用41条为期后背书,仅生民法上债权转让的效力,不负票据责任
但丁对乙不是也丧失追索权,而仅有甲(发票人)须负票据责任吗?
谢谢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6-07-29 16:56:0073年度第4次民庭决议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后之背书,背书人不负票据上责任>丙
作者:
WalterC (沃尔特)
2016-07-29 17:06:00但对发票人甲及期前之一般背书人乙仍有追索权。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6-07-29 17:23:00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6-07-29 18:17:00最高法院这个见解就是因为照你这种解读法会损及票据流通
作者:
ian537 (ㄚ我要打球又要唸书...)
2016-07-29 22:27:00楼主的观念非常正确耶@@ 只能说出题老师可能没有意识到执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已经逾越提示期间这个问题,出题老师应该只是想要考期后背书如何认定而已。个人满认同您的答案。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31 09:40:00这题选项是写票据责任,除了被追索之外还有其他票据责任要负,个人浅见还是觉得老师的答案没问题
作者:
ian537 (ㄚ我要打球又要唸书...)
2016-08-02 10:46:00冒昧请问楼上,乙除了追索责任之外,还有什么票据责任需要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