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紧急命令的法律位阶 是和法律相同吗?
因为他是由宪法规定的,对外直接发生效果的法令,用以因应紧急状态
但必须要由立法院追认
那么,假使她的位阶是法律位阶,是否可视为特别法?
然后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
我国紧急命令的法源依据为宪法第43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3项,依大法官释字543号
:“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
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
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
立即失效。’
举例而言,假设今天国内发生类似土耳其的军事政变,或是两年前的太阳花学运,
面对这样的紧急事态,总统可否发布紧急命令,并根据紧急命令的授权,
凌驾于普通法律之上
跳过一般的正当法律程序,直接逮捕、拘禁嫌疑犯,
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理由,对言论自由做适当之限制
这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吗?
就法论法,以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如何诠释紧急命令的定位和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