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紧急命令的授权范围为何?

楼主: unknown (ya)   2016-07-17 18:35:38
请教 紧急命令的法律位阶 是和法律相同吗?
因为他是由宪法规定的,对外直接发生效果的法令,用以因应紧急状态
但必须要由立法院追认
那么,假使她的位阶是法律位阶,是否可视为特别法?
然后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
我国紧急命令的法源依据为宪法第43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3项,依大法官释字543号
:“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
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不受宪法第四十
三条之限制。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
立即失效。’
举例而言,假设今天国内发生类似土耳其的军事政变,或是两年前的太阳花学运,
面对这样的紧急事态,总统可否发布紧急命令,并根据紧急命令的授权,
凌驾于普通法律之上
跳过一般的正当法律程序,直接逮捕、拘禁嫌疑犯,
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理由,对言论自由做适当之限制
这在法理上,是可行的吗?
就法论法,以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如何诠释紧急命令的定位和授权范围?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7-17 19:12:00
你都说了是法律,理论上还是要受宪法控制再讲下去就很深了,大法官违宪审查会有一套模型,你可以去翻司律的参考书看看
作者: xj370793 (supermilk)   2016-07-18 12:04:00
啥鬼....紧急命令本来就相当于法律而且优先适用了定位也写的很清楚了,为了避免紧急危难和重大变故,在法理上有所谓所谓紧急不适法,宪法上授权依据就只有行政院会议决议跟总统发布而已你自己自己想想,如果不优适用,难道定了紧急命令还适用普通刑法?那订这个紧急命令要干嘛?要如何应付紧急情况23条也很清楚了,为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者可以限制,这没有什么问题阿你如果要精确的界限就要去翻学者的书了,这个很少人在讨论的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7-18 15:13:00
谢谢指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