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高考行政法~

楼主: luismars (ㄚ卜)   2016-07-16 23:27:39
(找到一则判决,断章取义一下,姑且看看。有兴趣的请看原判决。
如果错了或过时了就当我来乱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1年度诉字第259号
【裁判案由】 建筑法
1.“甲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之法律性质为何?
...前揭违章建筑处理要点,乃台北市政府为有效执行建筑法
有关违章建筑之处理规定,并使不同个案之处理符合平等对
待原则之目的,所制定具有解释法令及裁量基准性质之行政
规则,...。
2.建管机关就不存在本题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等除外情事之“既存违建”仍予优先查报拆除
,是否违法?
台北市内之违章建筑,如系53年1 月1 日至83年12月31日已存
在之既存违建,原则上应由被告拍照列管,除非有前引台北市
违章建筑处理要点第24点第1 项但书所列情形,始应由被告订
定计画优先执行查报拆除;亦即,既存违建必须具有前揭条文
但书所定情事,始符合建筑法第86条第1 款后段规定而有强制
拆除之必要。
被告认系争构造物为既存违建,占用6 公尺私设道路,且妨碍
公共交通,以原处分通知原告应予拆除,与建筑法第86条第1
款及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第24点第1、2 项所定拆除违章
建筑所应具备之要件不符,自属违法。
3.被拆除房屋之屋主,得否请求国家赔偿?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
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所属公务员之过失与原告因系争构造物拆除所
受损害间,自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原告于诉请
确认原处分违法同时,并依前揭国家赔偿法条文规
定,请求被告赔偿其因系争构造物被拆除所受损害,
自无不合。
作者: kamelol (kame)   2016-07-16 23:53:00
这件最高行政法院好像把国赔部分废弃了
作者: assin (waiting for you)   2016-07-17 08:44:00
这判决在#1NXtU6K3这篇就有贴过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7-17 14:06:00
后来两造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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