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304与869条间的关系

楼主: PTTPeace (和平至上)   2016-07-16 21:21:42
板友好
举例如
丙以a地为甲对乙之100万债权设定抵押
乙得甲之同意后将债务由丁为债务承担
以下几种情况应如何适用法条?
1.未得丙同意,乙丁为50万并存之债务承担
2.未得丙同意,乙丁为50万免责之债务承担
3.未得丙同意,乙将债务全数由丁承担
我的想法
1.因并存债务承担使乙丁对甲之债务成立连带责任,对丙并无不利,丙仍负物保责任
2.小弟问题点所在
应适用民法869使丙仍就乙对甲及丁对甲之债务负责?
抑或依民法304于未告知丙时,
甲之抵押权于丁对甲之债务上消灭
丙仅就甲乙剩余之50万债务负责?
仿间的解答有写到
869限于一部承担
304为全部承担时适用
但小弟的想法认为,若一部承担不适用304
因涉及债务人丁之偿债能力
于未得丙同意下对丙相当不利
似仍应适用304条保障丙
但如此869应该在何时适用?为小弟问题点
3.依仿间解法
依304条抵押权消灭
感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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