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考试类型:普考
年度:104
科目:民法总则,亲属与继承编概要-第三题
题目:18 岁的甲男在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和 20 岁的乙女结婚,
并完成结婚登记。一 年后,两人生下一子,在向户政机关办理新生
儿出生登记时,两人虽然都同意从母 姓,但却对“名字”争议不休
。户政机关对甲乙二人的新生儿“姓”“名”登记, 应如何为之?
(30 分)
爆料:我朋友落榜了,花了四千元去打行政诉讼,合法得知两项很有趣的资讯,
提供给去年同样拿到底分的考友们参考.
1,原来伟大的阅卷委员认为,
就算18岁的甲己经结婚,依<民总第13条>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但很抱歉,取姓名是身分行为,不适用<民总>行为能力三分法的规定.
所以应考考生应该要在此处做些善墨.
个人感想,题目明明是问<户政机关应如何为之>?
结果阅卷委员,却又怪考生没有写到,民总规定是否适用于身分法?
我个人很怀疑,阅卷委员搞不好,根本没有唸过行政程序法第22条第1项第1款:
<有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之自然人。>
若真按照阅卷委员的想法,那以后18岁甲,想要来帮宝宝改姓,改名,认领...,
都要改请甲的法定代理人来办了,因为甲未成年前,都不是适格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