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7-11 16:05:49102年司法官一试第36题
甲男乙女为夫妻,生育一子戊。惟甲乙感情不睦,甲离家与有夫之妇丙同居,生下一女己
,并抚育之。乙亦与有妇之夫丁男交往,生下一子庚,由丁男抚育之。甲死亡时其继承人
为?
答案是:乙、戊、庚。无疑
如果今天题目变成甲男跟“单身的”丙同居,生下女子己,并抚育之。
这样会构成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吗?
烦请各位前辈解惑!感恩!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11 16:14:00会
请问庚子为何可以继承甲男财产?请问是依据民法第1063条第1项规定认定庚子为甲乙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所以可以继承吗?
除非甲、乙或是庚提否认之诉,否则法律上就是甲乙婚生
可以请问己为什么没有继承权吗?甲有抚育的事实 不是就应该视为婚生子女 这样没有继承权吗?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12 12:47:00不能抚育别人的婚生子女所以己当然不取得继承权
后来想一下 了解了XD 是不是一样因为民法1063第一项的关系 所以己还是推定为丙夫妇的婚生子女 所以不具甲这边的继承权(除非丙夫有去打否认之诉后 然后判决己非其婚生子女 甲才能认领)是这样吗?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12 22:26:00抱歉,跳tone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