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民法给付迟延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7-11 15:32:42
关于给付迟延的条文,我有点不懂。
民法230: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
民法231的其中一部分: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

意思是:首先要确定是不是债务人的责任;如果是,他责任就大了,就算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造成,他也要负责?@@
(除非他如231后半段:"但债务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以上这两个条文,不会有暧昧或互相冲突的可能吗…?
谢谢。
作者: jiang2358 (jiang2358)   2016-07-11 16:00:00
231是指债务人迟延 跟230会互相冲突吗..?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7-11 16:10:00
231迟延中的不可抗力事由,难道不会同时也是230造成迟延的因素吗?总觉得有点微妙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冲就对了)   2016-07-11 17:30:00
不会吧 时间点的问题呀 230是因该事由造成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 231是指已经给付迟延了 "在迟延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损害 仍然要负责(谁叫他要迟延~)不知这样说有没有帮到你?! XD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7-11 18:37:00
基本上你理解正确,至于231条2项但书是指损害与迟延间无因果关系之情形。230、231不会冲突,迟延不可归责债务人=230无须负责,可归责=231负不可抗力之责。回你推文,231条不可抗力是对于“损害”,230条不可归责是对于“给付迟延”二者不同层次。
楼主: J7565J (蓝光)   2016-07-11 20:26:00
可能我想太多了。谢谢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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