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既未遂的判断

楼主: SpaghettI101 (瞧到床头自然直)   2016-07-05 09:51:05
※ 引述《stken12345 (郎君)》之铭言:
: 小弟在写题目的时候,看到这题很轻松写了答案,结果照书上解答居然错误
: 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问题,先附上题目跟解答,后续写我的推论
: 甲某日返家后,见室友乙大叫中头彩了。甲适逢考试落榜,心灰意冷,便将刀架在室友
: 的头上,取走彩券后便奔去银行兑奖,才发现开奖期数不对,该彩券已过期。下列叙述
: 何者正确?
: (A)甲属不罚之不能未遂
: (B)甲为强盗罪之幻觉犯
: (C)甲为强盗罪之既遂
: (D)甲为强盗罪的未遂
: 详解(D)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5663号判决:“...”本题该彩券已经过期,
: 故仅是废纸一张,并未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论已既遂;然甲之行为从一般人
: 的角度,及其当时之主观意识来看,已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应认已着手,
: 属未遂。
: 我的推论过程是:甲胁迫致乙不能抗拒,且取走乙人财物,故既遂。
: 所以是还得判断客观上财产法益是否确实受侵害吗?
: 如果说今天甲骑车在路上行抢机车骑士前方的袋子,结果回家发现袋子里面装的是大便
: 甲也仅为抢夺罪未遂吗?
: 翻了好几本刑总的书 都没有看到类似的讨论
: 困扰了我不少时间QQ
小鲁弟也来野人献曝一下,还希望版上各位强者不吝指正。
如果这题是考在申论题的话,我觉得争点会是在“所有意图”的部分。
强盗罪的客观购成要件包含:先行为的强制手段、后行为的取财行为、前后行为的手段
目的关系。本题中“架刀行为”该当强制手段,“取走彩券的行为”该当取财行为,两者
间也具备手段目的关联性,所以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这边的问题在于“过期的彩券”是否仍属于强盗罪所要保护的财产法益?
所谓的财产法益可能系指所有利益或是持有利益,本题中乙确为该已过期彩券之所有人,
彩券本身亦是有体物而属于“他人动产”,所以在甲取走彩券后确实造成乙对该张“过期
彩券”的所有利益遭破坏(乙不能再以所有权人的地位自由对该过期彩券行使所有权),
故财产法益确实受损。
主观构成要件则包含强盗故意、所有意图、不法意图,而所有意图又可分为消极要素跟积
极要素,前者系指“持续排除所有之未必故意,此排除所有的对象依综合理论系指窃取之
物体本身或物体有体化之价值”;后者系指“意图至少短暂地将他人之物或价值据为自己
或他人所有”。
本题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所有意图是“彩券本体”跟“兑换后的彩金”,对彩券本体应没有
疑问,但对兑换后的彩金则有疑义。比较常见的例子应该是误以为影印卡有额度而窃取或
是误以为电池有电而窃取,这时所有意图也包含到影印卡跟电池所表彰的经济价值,纵使
客观上影印卡没额度或电池没电了,但所有意图仍包含到“影印卡本体及电池本体”,所
以仍会有所有意图。
虽然对“兑换后的彩金、影印卡额度或电池的电力”具备所有意图,而客观上又不存在,
似乎成立“主有客没有”的未遂?但是通说认为所有意图跟不法意图都是纯主观要素,所
以即使客观上不具备也没关系,而无庸讨论“有体化之价值”的未遂,只要讨论“有体物
本身的既遂”即可。
因此我以为本题中对“过期彩券本体”应该成立强盗罪的既遂才对。
不过以上是我对申论题粗略的想法;如果是选择题的话,我觉得那就放过它吧,书上的详
解都找出实务见解支撑未遂的说法了,那在写选择题时就当作它是未遂吧,不要跟它过意
不去,反正一题也只是两分而已,与其花时间搜寻既遂的实务见解不如读其他科,这样会
比较好~
以上是我的见解跟心得,还请版上各位不吝指正,感恩。
作者: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7-05 10:14:00
我也觉得既遂!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6-07-05 10:39:00
应该是未遂主观=未过期彩券 客观=过期彩券让过期和未过期彩券得到相同评价 不觉得很怪吗?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05 10:46:00
我个人觉得不会也 就跟强盗有效票据跟抢无效票据不是都一样?
作者: ultratimes   2016-07-05 10:50:00
别说强盗了,即使诈欺罪,骗到人家提款卡但还没领到钱骗来的提款卡本身即已经成立诈欺罪的依据,更别说强盗因此骗到提款卡本身已既遂,不必等到领到钱反而该讨论的是骗来的提款卡领钱时,会不会又有新的罪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6-07-05 10:52:00
行为人要的是彩券可兑换的财产 而不是彩券本身 而且彩券没有流通性 和票据不太一样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05 10:58:00
既遂啦,若该张彩券对受害人有情感上意义呢,所以窃盗抢夺强盗无庸检讨被害人是否受有财产上损害。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6-07-05 11:01:00
行为人主观上应该不会想到彩券有情感上利益这回事彩券又不是照片或信之类的东西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7-05 11:31:00
不是行为人看清楚好吗,我是指被害人抱歉,是我眼残看错。XD
作者: pochayo (pochayo)   2016-07-05 11:56:00
XD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6-07-05 12:43:00
客观上,虽着手实行犯行,但构成要件未完全实现,属未遂
作者: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7-05 13:10:00
所以意思是,我可以随意抢别人的金融卡,反正没有密码也不会既遂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7-05 15:07:00
楼上你的想法就跟一般民众一样,以为未遂=无罪吗??
作者: shine0542 (辰亦)   2016-07-05 15:31:00
未遂不等于无罪......看有没有明文规定惩罚未遂犯
作者: torpon (也无风雨也无晴)   2016-07-05 15:32:00
其实申论重要在推导过程而不是结论吧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7-05 20:29:00
对被害人来说已经是既遂了,彩券有没有价值只是事后的价值判断罢了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7-06 00:42:00
很明显就是“未遂”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6-07-06 15:27:00
刑法第304条强制罪,有处罚未遂犯,想拿分数选我正解 XD本题无法成立抢夺,因受害者已处于不能抗拒的程度。本题亦无法成立窃盗罪,因系用暴力而非属和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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