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于 103 年 1 月间缺钱花用,见乙为富有的独居老人,为取得乙的钱财而无故侵入
乙的住宅,对乙恐吓取财,得款新台币五万元,经乙报警查获,移送地检署侦办甲犯恐吓
取财罪嫌。嗣乙抱怨检察官侦查动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向法院自诉甲犯无故侵
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对此自诉,应如何处理?(以下略)
这题翻了两本不同解题书
都是依323条公自诉竞合类推319III
非告论罪较重 告论罪较轻 全不得自诉
通常在这类推适用的典型案例
都是举例一人撞伤两人
一人犯277 另一犯276
重罪非告论部分(276)已经侦查
轻罪告论部分(277)类推319III不得自诉
回到本题
甲对乙犯306+346之裁判上一罪
为何不能直接适用319III?
被害人只有乙一人
直接按319III,一部得自诉而不得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故全部不得自诉作结
想法上卡了一阵子不知其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