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选择题求解(家事法41条)

楼主: siang912 (siang)   2016-06-25 15:39:24
1、
甲男主张其妻乙女与丙男合意进行援交,对乙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准两造离婚,下列叙述
,何者正确?
A
甲不得追加主张丙侵害其婚姻圆满幸福之权利,追加请求判决丙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B
甲不得追加主张乙在结婚前已有婚姻关系,追加请求判决确认两造间婚姻为无效
C
乙得追加主张丙尚未偿付服务酬金,追加请求判决丙返还酬金10万元
D
甲得追加主张乙于结婚期间向他借贷200万元,追加请求判决乙返还借款200万元
答案为A
2、
甲男主张其妻乙女与丙男合意进行援交,对乙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准两造离婚,下列叙述
,何者正确?
A
甲不得于第二审追加主张丙侵害其婚姻圆满幸福之权利,追加请求判决丙负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B
乙不得于第二审追加主张甲在结婚期间内有家庭暴力,追加反诉请求判决甲负侵权损害赔
偿责任
C
甲于第一审追加主张乙女有虐待事由,追加请求法院裁定两造离婚。法院仍得依事件性质
,裁量认定有分别审判之必要,而裁定分别审判
D
甲于第一审追加主张乙女有虐待事由,追加请求法院裁定两造离婚。经甲乙双方合意该追
加虐待事由应分别审判,法院无裁量权限,应依两造合意裁定分离之
答案为C
我想请问为何第一题甲不得追加主张丙负侵权损害赔偿,而第二题于第二审甲就可以?
详解只说了家事法41条,“基础事实相牵连”应只限于家事事件,以避免家事庭财产法院
化。那为何第二审就可以追加财产权事件呢?
希望有人可以详细的回答~谢谢~
作者: ipi050102 (科仙人)   2016-06-26 13:24:00
第一题觉得C才是错,依104第15次决议,家事跟民事合并必须以请求基础事实相牵连,且必须以提起丙类为前提不过第一题C的乙是不是要改成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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